《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于2010年1月4日由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通过制定本《办法》,合理有效地规范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确保了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二、《办法》具体对哪些场所的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共有十章四十一条,其中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选址审查(2)场内布局审查(3)场内设施检查(4)从业人员审查(5)制度档案查验(6)种畜禽场防疫条件审查等。
三、以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为例,介绍《办法》所规定的防疫合格条件
(一)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布局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设施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从业人员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制度档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种畜禽场
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