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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县加强兽药监管确保畜产品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0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406
核心提示:畜产品安全与兽药合理使用息息相关,面对新形势下的兽药监管工作,新宾县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强兽药监管工作。严格兽药经营资格条件审批。对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一是要具有兽医或畜牧兽医专业的技术人员。二是兽药营业场所面积要符合规定,并具备相应的冷藏、防冻、防虫、防潮、防鼠设施。三是兽药从业人员要经过省动监局考试取得兽医执业资格证书。四是建立完善的兽药质量管理制度,保管制度,兽药入库、出库和检查验收制度。五是建立项目和内容真实完整符合要求兽药购销记录,保存至少3年。

畜产品安全与兽药合理使用息息相关,面对新形势下的兽药监管工作,新宾县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强兽药监管工作。

严格兽药经营资格条件审批。对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一是要具有兽医或畜牧兽医专业的技术人员。二是兽药营业场所面积要符合规定,并具备相应的冷藏、防冻、防虫、防潮、防鼠设施。三是兽药从业人员要经过省动监局考试取得兽医执业资格证书。四是建立完善的兽药质量管理制度,保管制度,兽药入库、出库和检查验收制度。五是建立项目和内容真实完整符合要求兽药购销记录,保存至少3年。

监督兽药经营企业的十不准规定。一是不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二是不准经营假药劣药;三是不准经营人用药品;四是不准经营和销售被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撤消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五是不准拆零销售原料药;六是不准未经兽医开具处方就销售国家规定实行受用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七是不准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八是不准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九是不准擅自转移、销售、销毁已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兽药及有关资料;十是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兽药广告。

执行兽药使用八项禁令。一是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药品;二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加激素类药品;三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饲料和饮水中;四是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五是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动物产品;六是禁止使用已被查封或扣押的兽药;七是禁止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国家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八是禁止销售尚在休药的动物及产品用于食用。

积极推行三项承诺。一是兽药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不良反应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动物饲养者、兽药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完整、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三是动物购买者或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即产品在用药期内不用于食品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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