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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生猪屠宰厂(场)全面监督检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9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各有关县(市、区)农委:为贯彻落实省农委《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苏农办牧〔2016〕26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根据全市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近期将组织对全市持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年度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内容。根据《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对生猪屠宰厂(场)的屠宰资质、布局及设施设备、进场、待宰、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出场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消毒、管理制度、信息报送以

各有关县(市、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省农委《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

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苏农办牧〔2016〕26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根据全市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近期将组织对全市持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年度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根据《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对生猪屠宰厂(场)的屠宰资质、布局及设施设备、进场、待宰、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出场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消毒、管理制度、信息报送以及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通过听取生猪屠宰厂(场)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质材料和台账资料,现场核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时间。2016年9月1日至9月10日,具体时间由监督检查组安排。

四、监督检查要求。

1、监督检查人员从市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每组4人。

2、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督查规范要求,认真填写《盐城市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档案》,经生猪屠宰厂(场)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字后,一份作监督检查档案存档,一份交给生猪屠宰企业。

3、监督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原则上硬件问题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问题应在1个月以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将整改事项作为下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交由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联系人:周广春,联系电话:88260883。

盐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关键词: 生猪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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