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全国信息联播 » 正文

宿迁市出台《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宿迁政府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为科学规划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我市出台《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方案》划定禁养区域为:生活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与饮用水源地相连通的重要河湖水域洪泽湖、骆马湖、京杭大运河、徐洪河、淮沭新河及堤岸坡脚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

为科学规划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我市出台《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方案》划定禁养区域为:生活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与饮用水源地相连通的重要河湖水域洪泽湖、骆马湖、京杭大运河、徐洪河、淮沭新河及堤岸坡脚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其规划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按照各自然保护区规划确定);列入《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规划》中宿迁市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规划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方案》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同时,全面开展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和粪污综合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分散养殖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到2017年底、2020年底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生态处 宣教中心)

 
关键词: 畜牧业 畜禽养殖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