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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办法规范兽用生物制品市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25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66
7月21日,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通报我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维护正常的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情况。
  据介绍,兽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目前,我省约有兽药经营业户2500多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610多家,全省约有1/3的农户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去年黑山禽流感疫情期间锦州出现假疫苗事件后,我省开展了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并于今年5月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辽宁省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申请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只有在工商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合法设立的或在工商部门进行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且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至少有一名从业人员通过省级执业兽医水平考试并获得执业兽医或执业助理兽医资格证书;具有与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运输条件;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对于无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虽有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对于买卖、出租、出借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对于发现可能与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有关的畜禽群体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办法》提出要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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