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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下达2008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4-02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96
沪农委[2008]86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农业和绿化管理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8]1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达《2008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市兽药生产单位和市属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

  二、各抽样单位应按季度组织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及时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具体送样时间:第一季度为3月17日以前,以后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每个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水产、蜜蜂用兽药需标注)按统一格式(报表格式农业部另发)分别上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委畜牧办。

  三、本年度重点抽检内容(重点抽检品种见附件2):

  (一)农业部确定的本年度重点评价品种原则上应占抽检总数的20%,且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二)本年度新增剂型、品种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07年以来未被抽检过的产品;地标升国标的产品。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应占抽检总数的40%。

  (三)2007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7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应占抽检总数的40%。

  (四)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数量应占(二)、(三)两项抽检总数的5%以上。

  四、为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本年度抽检工作要求是:

  (一)被抽检产品应分别从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原则按3:5:2进行,生产环节抽样必须保证在30%以上,被抽检产品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应不超过12个月。

  (二)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的外埠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在实施检测前,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核实该产品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信息。必要时,可向产品标签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监察所或农业部核实。

  (三)重点抽检国标和地标升国标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严格执行兽药国家标准或试行标准(地标升国标)。

  (四)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且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产品;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过期失效产品;经核实确认属合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非法企业的产品;以及兽药标签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产品,应依法按假劣兽药进行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五)奥运期间,各相关单位要集中开展兽药抽检活动,7、8两月要加大抽检批次,保持兽药打假高压态势,确保兽药质量。

  五、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地方财政预算划拨。

  六、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监督抽检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净化兽药市场。

  附件:1、2008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08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重点抽检品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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