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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1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青农医〔2017〕94号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现将《2017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青海省农牧厅2017年4月7日青海省2017年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动物疫病防控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5号)精神,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提质升级、规范经营为首要任务,提升屠宰行业监管能力,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制定2017年全省

青农医〔2017〕94号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现将《2017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青海省农牧厅

2017年4月7日

青海省2017年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要点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动物疫病防控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5号)精神,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提质升级、规范经营为首要任务,提升屠宰行业监管能力,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制定2017年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要点。

一、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出台有关文件,明确本地区屠宰行业发展、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行业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合作,提升监管能力。各地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机构建设,将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提升畜禽屠宰监管工作能力。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细化部门职责,做到无缝衔接,共同维护畜禽屠宰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三)提升畜禽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履行能力。各地农牧部门要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二、提升畜禽屠宰行业法治化管理能力

(四)加强屠宰行业管理立法。各地农牧部门要加强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密切配合好《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同时研究制定《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明确小型畜禽屠宰场点设置条件等。

(五)努力提升屠宰监管执法能力。各地农牧部门要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提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畜禽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间协调配合,共同打击违法屠宰行为。

(六)做好畜禽屠宰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普及。各地农牧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增强公众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做好畜禽屠宰资格清理

(七)完成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各地农牧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屠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青农医发〔2015〕253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完成畜禽屠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要从严掌握畜禽屠宰场设立标准及程序,对清理整顿和已完成整改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分别于3月和5月底前换发新版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继续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加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资格清理,严格执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山区乡镇”设置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

(八)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完善环保设施。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2016—2017年度环境督察问题清单的通知》,各地农牧部门要积极协调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3月份完成对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的调查,摸清屠宰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或运行不良的,下达整改通知,责成屠宰加工企业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并规范运行。同时,各地农牧部门要向当地政府争取专项资金和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设施建设。

四、增强屠宰行业风险防控能力

(九)加强日常监管。各地农牧部门要切实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扎实开展畜禽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规范畜屠宰监禽督检查行为。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做好生产记录,如实记录进厂(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产品出厂(场)等情况,提升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创新畜禽屠宰监管机制,逐步推行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检查,实施畜禽屠宰飞行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加大对应检未检或违规检疫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切实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十)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继续保持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畜禽“代宰”行为为重点,以落实待宰静养制度为抓手,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和肉品消费旺季,积极组织开展声势大、成效足的专项整治行动。

(十一)强化监督检测。各地要继续做好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查,深入实施屠宰环节风险监测。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建立屠宰企业水分自检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加大检打联动,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全面启动和开展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督促屠宰企业开展肉品质量自检工作,加强屠宰企业质检管理人员和肉品质检人员技术培训,加强与食药监督部门协作,加大上市肉品“两证两章”查验工作,倒逼屠宰企业强化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各地要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畜禽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十三)做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各地要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原因并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五、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十四)完善屠宰准入管理。各地要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屠宰企业准入审批。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抓紧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屠宰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引导屠宰企业采用兼并重组等手段,加快整合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力争2017年再压减一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

(十五)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样本屠宰企业做好收购价、白条肉出厂价、屠宰量、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量等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发挥屠宰连接养殖与肉品消费的作用,建立从养殖到肉品消费全链条监测体系,研究分析养殖、屠宰和肉品消费全链条的价值演变关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引导养殖和肉品消费。

(十六)促进畜禽屠宰产业有序发展。各地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品牌化发展。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研究制定畜禽屠宰场标准化创建方案,启动畜禽屠宰场标准化创建工作。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推行养殖场和屠宰企业挂钩、屠宰企业与超市对接,推进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抵抗市场波动能力。加强屠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本地区屠宰行业培训,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屠宰行业管理、监管执法和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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