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牧医函[2017]12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肉品检验标识的管理,规范肉品标识的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检验标识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的法定标志,是实施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疫和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明确要求,生猪屠宰企业要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按照检验规程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当前,个别地方出现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及标识使用不规范、随意填写、证货不符等问题,个别屠宰企业甚至出现转借、冒用、伪造肉品品质检验证章等违法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出厂“两章两证”制度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二、切实加强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标识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签、“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讫印章、“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等。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规范肉品品质检验证章的使用与管理:
1、统一订购,定点制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订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标签标识等,应根据本企业年屠宰量及预计使用数量,先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检验证章标志(签)申报表》(见附件),向当地屠宰主管部门申报,由设区市(州)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报经省畜牧兽医局屠管办审核后发定点印刷厂印制。印制费用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承担。定点印刷厂印制完成后按订购数量发放到订购的屠宰企业,并及时将印制数量及合格证起止编号段向省局屠宰管理部门报备,由省局通报市州畜禽屠宰主管部门。
2、建立制度,专人管理。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的申报、保管、发放、使用、登记等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由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等技术人员监督使用,保证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从申请、发放到使用有帐可查、去向清楚。
3、规范填写,严格出证。屠宰企业要根据肉品品质检验的结果,认真填写《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相关内容,一猪一证,证货同行,证货相符;严禁出现《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填写内容张冠李戴、证货不符或存根与随货同行联内容、信息不一致以及只开票、不检验等现象。
4、认真做好新旧版肉品检验合格证的使用衔接工作。从2017年5月1日起,我省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均统一使用由“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签,原“湖北省商务厅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监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签取消使用,到期尚未使用完的合格证及标签标识应全部交由当地屠宰管理部门一律予以封存和销毁。与此同时,各地屠宰管理部门还要及时收回已注销、关停的屠宰企业的证章标志标识。对已收回的证章标识,各地要作好记录,以备查证。
三、严厉查处违规使用肉品品质检验标识不法行为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和肉品检验合格标签标识的管理,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的管理制度,监督其规范使用相关证章标志。对违反有关肉品品质检验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冒用、伪造、出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章标识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工作沟通,及时反馈信息
各地要及时了解和反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意见与建议,加强信息沟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工作。
联系人:省屠管办 黄伦忠 王昌胜
联系电话:027-87892450
附件: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签)制作申报表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签)制作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定点屠宰代码 | |||||
制 作 种 类 | 名称 | 数量 | |||
印章 | 套枚 | ||||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本张 | ||||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签 | 枚 | ||||
申报人(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市州主管部门意见: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盖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