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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人在住宅附近建养猪场 居民告畜牧公司污染环境却被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5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123
核心提示:6月5日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日前,重庆一中院通报了一年以来该院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悉,去年4月至今年4月,市一中法院环资庭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共计68件,其中环境行政案件占比51.5%,环境民事案件占比44.1%,环境刑事案件占比4.4%。居民告畜牧公司污染环境被驳回2011年,被告某公司在原告田某某、刘某某的住宅附近修建了一个养猪场,此后,田某某、刘某某多次以养猪场异味影响其居住和生活要求某公司整改,但公司整改效果未令原告满意,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日前,重庆一中院通报了一年以来该院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悉,去年4月至今年4月,市一中法院环资庭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共计68件,其中环境行政案件占比51.5%,环境民事案件占比44.1%,环境刑事案件占比4.4%。

居民告畜牧公司污染环境被驳回

2011年,被告某公司在原告田某某、刘某某的住宅附近修建了一个养猪场,此后,田某某、刘某某多次以养猪场异味影响其居住和生活要求某公司整改,但公司整改效果未令原告满意,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空气污染物的侵害,将产生空气污染的源头搬离原址,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

该案经渝北法院一审、市一中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原告田某某、刘某某未举证证明某公司存在污染行为和对原告构成妨碍,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大部分原告败诉的原因在于未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容易让受害人误以为诉讼中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被告承担,而按照法律规定,原告需要举证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以及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原告在起诉维权时应尽到自身举证证明责任,其诉讼请求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关键词: 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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