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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和申报江苏省养猪行业协会会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8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709
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江苏省养猪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在省农委、民政厅及各地畜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和会员的积极参与下,按照“服务行业,沟通协调,自律规范,促进发展”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两大作用以及服务、协调、自律三大职能,为全省养猪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江苏省养猪行业协会是省农委委管协会,挂靠江苏省畜牧总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届理事会任期已满,协会拟于近期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领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养猪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在省农委、民政厅及各地畜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和会员的积极参与下,按照“服务行业,沟通协调,自律规范,促进发展”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两大作用以及服务、协调、自律三大职能,为全省养猪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江苏省养猪行业协会是省农委委管协会,挂靠江苏省畜牧总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届理事会任期已满,协会拟于近期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领导机构,完成协会换届工作。现将会员推荐和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江苏省养猪行业及有关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单位(企业),承认本协会章程,有意愿加入本会的,可申报团体会员。

省内教学科研单位、畜牧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一定的养猪理论技术水平或在生猪工作方面有丰富从业或管理经验,承认本协会章程,有意愿加入本会的,可申报个人会员。

二、申报要求

1、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个人会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非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自然人)自愿申报,但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2、第四届协会会员如无变更、仍愿意担任协会第五届会员的,需重新申报登记。

3、会员须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热心协会工作,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其他相关要求

请市、县畜牧兽医站(动物疫控中心)通知辖区内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相关表格(见附件)寄送协会秘书处(申报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逾期不再受理。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1210室,邮编:210036,邮箱:597530248@qq.com,联系人:严康,电话025-86263370。

会员申请人请加入江苏省养猪行业协会QQ群(66904391),便于信息发送和工作交流。本通知及附件可在江苏农业网(http://www.jsagri.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或协会QQ群中下载。

江苏省养猪行业协会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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