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牧医发〔2017〕19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口蹄疫防治计划(2016-2020年)》、《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等,进一步做好我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口蹄疫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湖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湖北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湖北省猪瘟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口蹄疫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
2.《湖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
3.《湖北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
4.《湖北省猪瘟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6月8日
附件1
湖北省口蹄疫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口蹄疫防治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做好我省口蹄疫防治工作,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有力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的动物疫病。该病感染对象是猪、牛、羊及其它家养和野生偶蹄动物,易感动物多达70余种。该病具有感染动物种类多、传播速度快、传染性极强、引起的经济损失巨大等特点,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我省是口蹄疫老疫区,2008、2014、2015年分别发生过奶牛O型、A型和生猪A型口蹄疫疫情。近年来由于强制免疫的有效实施,我省未发生口蹄疫大面积爆发流行,但不同血清型呈地方性零星散发,不同畜种、不同疫苗和不同地区间,存在抗体效价不均衡,保护不完全的风险,控制和消灭口蹄疫的工作面临艰巨复杂的困难和挑战,任重而道远。
二、防治目标
全省到2020年,亚洲I型口蹄疫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A型口蹄疫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O 型口蹄疫达到并维持控制标准。
三、防治思路
坚持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进一步压实养殖场(户)疫病防治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口蹄疫的防治。完善动物疫病监测评估机制,依据监测评估结果和疫病流行动态变化,适时在强制免疫、扑杀清群和移动控制等不同策略中做出科学选择。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调整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要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严格按照年度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对家畜实施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主体责任,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口蹄疫免疫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以免疫抗体监测为主的免疫效果评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防控实际调整免疫疫苗,建立口蹄疫免疫退出机制。
(二)监测净化
严格执行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进一步完善口蹄疫疫情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级兽医实验室作用,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口蹄疫发生传播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加大对长江流域生猪产业区、汉江流域肉牛、清江流域肉羊产业区和宜黄高速公路沿线奶牛产业区等优势畜牧产业带的口蹄疫监测力度。有条件的规模猪场,要按照我省《规模化猪(种猪)场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推广实施方案》,“一场一策、一病一案”的要求,制定本场切实可行的口蹄疫监测净化方案,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国家核心育种场要优先开展口蹄疫净化,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规模化猪场要从种猪群和后备母猪群净化入手,带动商品猪群的净化,重点实施监测净化、综合防控的措施,
(三)检疫监管
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活畜移动监管。严格限制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严格限制易感动物(种用动物除外)从其他区域向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流通。严禁疫区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调入。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切实做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工作。
(四)应急处置
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结合监测、流调情况,选择适当扑杀策略,根据疫点周边地区免疫状况确定扑杀范围。
(五)生物安全管理
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生物安全管理,推动家畜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指导做好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评估验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的稳定控制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省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口蹄疫防治计划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本省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进展,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确保按期实现计划目标。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推进口蹄疫防治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口蹄疫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力量,充分运用省风险评估成果,为口蹄疫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全省家畜口蹄疫的监测、检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提出口蹄疫防控技术方案。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省动物疫控中心指导下,开展口蹄疫相关防控技术工作,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硬软件建设,配备技术人员,开展地区性口蹄疫风险评估分析,为全省预警研判提供参考数据。
(三)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口蹄疫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口蹄疫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
(四)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口蹄疫防治知识宣传,提升公众防疫意识,建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口蹄疫防治计划的实施工作,确保防治计划顺利实施。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口蹄疫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口蹄疫免疫、监测等防治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加强监督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局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对在口蹄疫防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
术语
1.控制
连续12个月以上,区域内抽样监测个体感染率≤0.1% 。个体感染数量是指临床病例和病原监测阳性数量之和。
2.净化
连续12个月以上,区域内无口蹄疫临床病例,口蹄疫病原监测阳性率≤0.1% 。
3.免疫无疫
在采取免疫措施条件下,区域内连续24个月以上无口蹄疫临床病例,连续12个月以上口蹄疫病原监测为阴性。
4.非免疫无疫
在停止免疫措施条件下,区域内连续12个月以上无口蹄疫临床病例,口蹄疫病原监测为阴性。
附件2
湖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做好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有力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 A 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该病具有发病急、传播快、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等特征,对家禽业危害巨大。该病可感染人和其他哺乳动物,对人类健康构成持续威胁,可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公共卫生危害。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2008年以来,由于有效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我省禽流感整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始终高于国家标准,大面积爆发流感疫情的可能性较低,但近两年,H5亚型流感病毒在鄂东南、鄂北等区域呈地方流行态势,新的H5亚型毒株分支不断出现,尤其是2017年以来接连出现人感染H7N9流感病毒病例,并在养殖环节和交易市场监测到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使得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压力高企。我省属于养禽大省,活禽调运频繁,市场交易量较大,同时也是野鸟迁徙路线的途径省份,控制和消灭口禽流感的工作任务极为艰巨。
二、防治目标
依据动物疫病监测评估结果和疫病流行动态变化,通过强制免疫、扑杀清群和移动控制等措施,全省到2020年逐步实现并维持控制标准。
三、防治思路
坚持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进一步压实养殖场(户)疫病防治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禽流感的防治。根据地区病毒流行率和变异的动态变化及区域场所特点在强制免疫、扑杀、监测清群等不同策略中进行选择。结合当前年我省禽流感流行现状,采取免疫预防和提升生物安全防护能力相结合的防治策略,适当进行扑杀,提高易感家禽保护水平,降低环境中病原含量。通过认证的养禽场,可采用监测和检疫监管等策略维持无疫。定期评估家禽卫生状况,确定防治计划实施进展阶段,及时调整完善免疫、监测、扑杀、检疫监管、消毒等技术措施。
完善并鼓励省内生物安全措施良好的企业,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隔离示范区建设。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严格按照年度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对家禽实施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依据《动物防疫法》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按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免疫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开展以免疫抗体监测为主的免疫效果评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内不同地区禽流感病原流行情况调整强制免疫疫苗毒株的使用。
(二)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严格执行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进一步强化对活禽市场、宰禽场、种禽场等重点场所的采样监测力度,扩大针对商品禽场、散养户、野鸟栖息地等区域的监测采样范围和数量。健全疫情报告机制,持续开展疫情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传播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省级和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积极开展局部地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抗体监测和病原学初筛为主,以期达到掌握禽流感病毒分布及演化态势的监测目标。
(三)检疫监管
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对跨省调运的活禽,各地应结合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结果,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开展产地检疫,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切实做好跨省调运种禽、种雏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工作。严格控制活禽尤其是水禽的跨区域流通。鼓励对活禽进行规模饲养、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
(四)应急处置
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结合监测、流调情况,选择适当扑杀策略,根据疫点周边地区免疫状况确定扑杀范围。对家禽H7N9流感处置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监测阳性水禽执行同群扑杀政策;对监测到的新毒株,按新发病严格进行应急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生物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家禽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区域内家禽生产、疫病控制和养殖环境标准化管理;以种禽产业为重点,建设肉鸡、蛋鸡、水禽的祖代、父母代及孵化场生物安全隔离系统,兼顾建设商品代养殖场、屠宰场、饲料厂等生物安全屏障保护系统。
落实卫生消毒制度,完善养禽场和高风险地区环境消毒技术方案,净化养殖环境。对家禽孵化场、养殖场、屠宰场、活禽市场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场所的病死家禽及其产品和废弃物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务院和湖北省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定完善动物饲养、屠宰、活禽交易等场所防疫条件审查标准,有效推进防疫条件审查,重点提高全省祖代以上种禽场和已通过防疫条件审查养禽场的生物安全水平。加强活禽交易市场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加强家禽优势产业带疫病防控。在家禽生产密集地区应合理规划家禽产业带和养殖场布局,大力推广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模式。在条件合适地区、候鸟迁徙带及养殖密度较低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风险区,采取限养或禁养措施。
(六)评估验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的稳定控制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省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本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进展,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确保按期实现计划目标。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推进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力量,充分运用省风险评估成果,为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全省家禽禽流感的监测、检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提出禽流感防控技术方案。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省动物疫控中心指导下,开展禽流感相关技术工作,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硬软件建设,配备技术人员,开展地区禽流感风险评估分析。
(三)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
(四)加强宣传教育
在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系统评估不同养殖模式下面临的禽流感风险。定期开展防治技术培训,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禽流感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公众逐步转变家禽“现宰现卖”的消费习惯,全面推广“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流通、冰鲜上市”的养殖流通消费模式。加快推进家禽全产业链的转型升级,在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家禽养殖企业转变营销方式,向屠宰加工、冰鲜销售等环节延伸,促进家禽产品消费由活禽销售逐步向冰鲜上市过渡。
(五)强化合作机制
通过信息沟通、技术交流、联合监测等方式加强与卫生、林业、食药监等部门协同合作,进一步完善禽流感联防联控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措施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局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
术语
1、发病率
在特定时间内,特定目标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新发病例数与观察动物总数的比值,通常用百分数表示。
2、控制
在一定区域内,连续12个月,禽群高致病性禽流感个体发病率≤0.1%,并持续采取防治措施。
3、净化
在一定区域内,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病率降低为0,并持续采取防治措施。
4、生物安全隔离区(企业)
生物安全隔离区(企业)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单元是指具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关联,且暴露某一病原的可能性大体相同的动物群。通常情况下是指处于相同环境下或处于共同管理措施下的一个禽群。
附件3
湖北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
根据《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猪的一种病毒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2006 年-2007年该病在我省多地发生,发病率、死亡率高,对我省养猪业造成严重危害。在我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免疫、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疫情发生几率明显下降。已连续3年未收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报告,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从近年来全省病原学监测情况看,病毒污染依然存在,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 2020年底,全省核心育种场达到净化标准(即连续24个月以上无临床病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和抗体检测阴性),其他养殖场(户)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2017年,全省仍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施强制免疫,即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对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企业,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散养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免疫1个月内的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采购的疫苗。
4.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各地要按全省统一部署,落实强制免疫工作,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各地在做好强制免疫的同时,要做好本地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状况摸底调查和风险评估,各市(州、区)当年12月30日前向省局提交辖区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状况评估报告。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免疫方案。养殖场户要根据不同防控阶段,制定实施免疫方案,逐步实现从免疫控制到免疫退出。稳定控制阶段,国家核心育种场禁止使用活疫苗 , 其他养殖场户应根据流行毒株监测结果,科学使用活疫苗。净化阶段,在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前提下,退出免疫。
(二)监测净化
严格执行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发生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种猪场和纳入“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在稳定控制阶段,重点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达到良好的免疫保护后,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在净化阶段,要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病原学监测为辅。通过扑杀阳性动物,逐步培育建立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猪群。国家核心育种场和“先打后补”场,按照《规模化猪(种猪)场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推广实施方案》要求,主动开展监测净化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起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不断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报告,采样检测确诊。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处置疫情。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生猪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控制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的稳定控制和净化评估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可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猪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国家核心育种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省级原种猪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其他种猪场由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区)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协作,强化科技保障,提高防治科学化水平。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猪蓝耳病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要发挥各级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猪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区域和养猪场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局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附件4
湖北省防治猪瘟实施方案(2017-2020年)
根据《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猪瘟是由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传染性强,致死率高,给养猪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全省各级政府和领导高度重视猪瘟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级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全省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多年来未收到疫情报告,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据监测2016 年全省监测猪瘟病原学样品1.08万份,群体298个,结果均为阴性。但目前部分养殖场依然存在病毒污染,与其他猪病存在一定程度混合感染,控制和净化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全国所有种猪场和部分区域达到猪瘟净化标准,并进一步扩大猪瘟净化区域范围(净化是指连续24个月以上种猪场、区域内无猪瘟临床病例,猪瘟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检测阴性)。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有效清除病原,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各市(州、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猪瘟源头控制,以县(市、区)为单位作为猪瘟防治基本单元,以点带面,从种源入手扎实抓好种猪场猪瘟净化,带动商品猪场净化,逐步实现县(市、区)净化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区)实施区域化管理,建设无猪瘟区和无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猪瘟企业)。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2017年,全省仍对猪瘟实施强制免疫。对防疫条件好且开展净化工作的种猪场,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 其他养殖场户均需对猪实施全面免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的专用疫苗。
4.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各地要按全省统一部署,落实强制免疫工作,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各地在做好强制免疫的同时,要做好本地区猪瘟流行状况摸底调查和风险评估,各市(州、区)当年12月30日前向省局提交辖区内猪瘟状况评估报告。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免疫方案。
(二)监测净化
严格执行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猪瘟发生风险和疫苗免疫效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种猪场和纳入“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
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扑杀野毒感染种猪,培育猪瘟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种猪群,逐步实现净化目标。实施猪瘟净化的种猪场和区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分阶段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无猪瘟区和无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猪瘟企业)建设。国家核心育种场和“先打后补”场,按照《规模化猪(种猪)场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推广实施方案》要求,主动开展监测净化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报告,采样检测确诊。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处置疫情。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生猪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净化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可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猪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国家核心育种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省级原种猪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其他种猪场由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净化标准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县(市、区)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猪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协作,强化科技保障,提高防治科学化水平。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猪瘟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要发挥各级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猪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种猪场和县级区域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猪瘟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猪瘟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畜牧兽医局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