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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农牧局召开全市种畜禽场及孵化场(厂)生产经营清查工作会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6  来源:七台河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农牧局于7月25日上午,召开了“全市种畜禽场及孵化场(厂)生产经营清查”专题工作会议。本次清查摸底工作将集中利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对全市范围内的种畜禽生产企业(个人)及孵化场(厂)进行全面彻底清查摸底。会议明确规定,各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取得省、市、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

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农牧局于7月25日上午,召开了“全市种畜禽场及孵化场(厂)生产经营清查”专题工作会议。本次清查摸底工作将集中利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对全市范围内的种畜禽生产企业(个人)及孵化场(厂)进行全面彻底清查摸底。

会议明确规定,各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取得省、市、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和过期无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一是针对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重点排查种畜禽场外引动物的报批、报验制度是否落实,有无擅自外引动物现象,产地检疫率是否达到100%,防疫条件是否合格;种畜禽场养殖档案、免疫档案、检疫档案和投入品等记录是否健全,是否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代码等填写是否清楚;出售种畜禽是否出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和系谱、是否出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兽医分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市、县种畜禽场含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兽医技术三级负责制度,是否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所有证照是否齐全,证照年检是否有效。二是针对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厂),重点排查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销售时是否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所有证照是否齐全,证照年检是否有效。三是针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用于自繁自养的或有少量剩余销售的小型孵化场(厂、站)重点摸清其孵化器数量、容量、实际孵化量、销售途径、分布位置等,加强防检监等方面日常监管。

会议还强调:本次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畜牧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清查,不留盲区,逐级落实,上报的资料要齐全,统计的数据要真实准确,做到不重不漏,确保清查工作达到零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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