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营口市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营口市防治重大动物病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9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开展2017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工作。
一、总体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普通牛羊布病(除丹东市、本溪市,营口市的绒山羊备案实施检疫净化外)实行强制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全面免疫,免费为散养户和中小规模户(生猪存栏500头以下)提供猪瘟疫苗。动物群体免疫密度要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各地要统筹安排强制免疫工作,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炭疽等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做好技术培训和物资准备。在集中免疫前,要对村防疫员、养殖场兽医人员、乡镇所工作人员等进行免疫技术培训, 要加强科学免疫的宣传,确保免疫操作人员了解免疫程序、免疫剂量等要求,避免因免疫注射剂量过大或频次过高,造成疫苗浪费或发生免疫副反应。要强化养殖者的防疫主体责任,鼓励、引导规模养殖场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工作。要对疫苗冷库、冰箱、冰柜开展一次彻底检查,确保疫苗冷链系统正常运行。
(二)严格按规定开展免疫。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说明书实施免疫,切实做到苗有效、注射确实、剂量足、程序对,确保免疫效果和质量。口蹄疫初免后1个月应进行1次加强免疫,蛋鸡开产前应进行3次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肉鸡应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要做好免疫档案,详实记录相关信息、数据。规模场(户)免疫种类、时限、次数相同的动物,强制免疫卡可实行“一批一证”。要监督指导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企业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三)加强各环节疫苗管理。强制疫苗实行发放、使用实名制,实现可追溯管理。要认真做好疫苗申领、运输、贮藏和发放工作,合理申领、使用疫苗,避免浪费。市、县(市)、乡、村要逐级建立规范、详实的台账,各个环节要将责任落实到人,疫苗的出入库做到有帐可查,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在领取和使用疫苗时,要在疫苗供应或使用台账上签字,做好疫苗管理的最后一公里。要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疫苗电子化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的录入工作,争取系统尽快投入使用。
(四)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和疫情预警。免疫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要分析、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补免。省疫控中心会对各地免疫效果进行监督抽查。要加强病原学监测,全面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加强监测阳性结果报告和处置,消除疫情隐患。
(五)组织开展狂犬病免疫。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农村)内组织开展犬的狂犬病免疫工作,免疫后要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对养犬人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二百元罚款。
(六)持续加强布病防控。要加强宣传培训,普及防控知识,提高个人防护意识。10月底前,要全面完成种用、乳用牛羊的普检净化工作。要深入开展普通牛羊的检疫净化和免疫工作,免疫前必须抽检淘汰阳性个体,免疫进展慢的地区要加强工作进度,要建立健全布病免疫档案,免疫过程要做好个人防护。要加强与同级卫生计生局、疾控中心沟通协调,要深入开展人感染病例的追踪溯源工作。
(七)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的监管,监督其按规定程序实施免疫,要将强制免疫与检疫工作挂钩,未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不在有效保护期内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拒绝实施免疫要依法处罚。要严格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加大相关场所监管力度,监督其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免疫、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要持续保持打击非法加工、贩卖、运输、抛弃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秋冬季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难度加大,要加强对各重点环节和场所的排查、抽查,严禁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甚至流入餐桌等现象发生。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将秋防作为当前的首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健全完善乡、村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体系,稳定动物防疫工作队伍,保障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督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排除隐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到位。市农委将于9月下旬组织开展秋防集中督察,以便迎接省局督察。
秋防期间,营口市实行免疫进展情况周报告制度,各地要及时报市疫控中心。秋防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秋防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要总结出有地方特色的作法,供全省学习、借鉴、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