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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我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426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林局)、财政局: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我省动物防疫支持政策,促进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措施更好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政策落实,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

各市、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林局)、财政局: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我省动物防疫支持政策,促进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措施更好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落实,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对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的病种实施动态调整机制,目前我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实施强制免疫,对强制免疫病种和布病、结核病淘汰阳性畜实施强制扑杀。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两个病种根据各地防控实际适时退出强制免疫。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地。各地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省以上财政补助经费,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经费。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含H7N9):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猪。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含H7N9)、小反刍兽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经费用途

一是疫苗补助。包括疫苗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先打后补养殖场自行采购)、储存、免疫效果评价等方面。

二是用于组织实施免疫注射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补助。实施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的县(市、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注射劳务费主要由市、县(市)财政落实,国家和省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注射劳务费实行适当补助。免疫注射劳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农规〔2014〕9号)执行。鼓励开展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试点,试点县(市、区)可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工作,接受动物防疫监督,在免疫效果达到要求后支付相应服务费用。一定资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以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社会组织等。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补助资金参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注射劳务补助标准。具体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三是人员防护等补助,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国家强制免疫病种、H7N9流感、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扑杀费用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含H7N9):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

2、补助经费测算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财政补助比例测算。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已退出强制免疫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在我省实施强制免疫期间发生疫情,其强制扑杀经费参照口蹄疫标准执行,补助经费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承担。

3、补助经费申请和下达

中央财政承担经费由省财政厅、省农委按年度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计算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确诊疫情补助数量为在此期间经农业部公布的疫情及扑杀畜禽数量,监测阳性扑杀数量为各地兽医实验室系统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省疫控中心”),再由省疫控中心确认后上报农业部的数字。中央财政强制扑杀经费下达后,省财政按照比例配套经费并下拨各地。各地因实际疫情处理需要,需先行垫支扑杀补助的,可由本级财政先行垫付或者在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中先行支付省以上财政承担部分,待省以上扑杀经费下达后再行补齐。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省以上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市、县(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场(户)及无害化处理实施单位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头病死猪80元。病死猪认定标准和数量核准由各地具体负责。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支持政策调整的组织领导工作。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省级资金于每年预算安排后采取因素分配法预下达各地,中央资金待下达后再分配至各地。各地可在项目支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等,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参考格式见附1),方案要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资金,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2017年实施方案请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各1份。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省里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制定出台的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监管与考核细则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2017年绩效考核目标见附2),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也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五)注重信息调度。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农委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报省。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请以市为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总结及下年度预算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省农委财务处施瑾,联系电话:025-86263713;省农委兽医屠管局郝桂兰,联系电话:025-86263942,邮箱:516137153@qq.com;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升,联系电话:025-86263455,邮箱:478019484@qq.com;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邹新海,联系电话:025-86263359,邮箱:262954336@qq.com;省财政厅农业处王晨,联系电话:025-83633387。省农委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邮编:210036。

附件:1.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

2.2017年动物疫病防控项目绩效目标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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