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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0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491
记者从省畜牧局获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畜禽养殖者在给畜禽加施标识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就标识收取任何费用。
  据了解,畜禽养殖者要在畜禽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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