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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5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第67号)规定,养殖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在落实过程中,各地普遍存在备案不全、无依据设置备案条件、规模标准不统一、数据散落等问题。为此,我部开展了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场摸底调查,开发了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为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第67号)规定,养殖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在落实过程中,各地普遍存在备案不全、无依据设置备案条件、规模标准不统一、数据散落等问题。为此,我部开展了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场摸底调查,开发了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为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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