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江苏新沂:经营过期猪耳朵 立案处罚五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3  来源:徐州市食品安全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14
日前,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一家销售超过保质期猪耳朵的超市,下达了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一家超市货架上待售的41袋某品牌猪耳朵,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保质期为常温下3个月,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猪耳朵予以扣押,经过研究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提升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