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厂噪声太大,“吵死”池塘里的鸭子和老鳖。两养殖户分别上法院打赢了官司。近日,审结“噪音案”的六合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关单位注重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并建议养殖户尽量避免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养殖,以防损失。
家住六合区的陆某是养殖专业户,在当地承包水面,从事鸭子养殖。去年9月底10月初,陆某购买1050只小麻鸭,鸭架伸入河面12米,距边上一处工地17米。
几天后,陆某发现,自己饲养的小鸭突然死了800多只。他随即报警并向当地兽医站反映,称鸭子死亡是工地夜间施工的噪声和强光照明所致。陆某同时还请了市畜牧兽医站对鸭子死亡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鸭子是受刺激引起应激反应,打堆挤压受伤造成死亡。
拿到检测结果后,陆某要求施工单位赔偿。赔偿未果,他将施工单位告上法院,索赔2.3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辩称,鸭子死亡与工地施工没有关系,就是有关系,也不应该赔偿那么多钱,而且鸭子究竟死了多少,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鸭子死亡,是被告工地施工噪声、光污染所致,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万余元。
水面上的鸭子因噪声污染死亡,没想到藏在水下的老鳖也怕噪声,遭遇“吵闹”后,纷纷气绝。
张某是六合区一家甲鱼养殖场的老板,他承包的用于养殖老鳖的池塘,紧靠当地一家工厂。张某到法院打官司时说,去年7月,工厂试车生产,产生的噪声、震动,不仅吓得池塘里的老鳖不能正常上岸产卵而涨死,还导致其它小鳖不能正常生长,使他损失48万余元。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张某拿出有关水产专家的评估意见,证明工厂试车产生的噪声、震动与老鳖异常生长有因果关系。
事发后,张某找到工厂要求赔偿,被工厂以“太滑稽”为由拒绝。因此,张某将这家工厂告上六合区法院。
庭审时,被告工厂辩称,老鳖死亡与工厂试车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此外,即使噪声对老鳖生长有影响,原告自己也有很大责任,不应选择在工厂周围承包池塘养殖。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鳖受害与被告试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震动有因果关系,但原告不适当的养殖方式,也是其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鉴于以往也曾审理过类似“噪音案”,六合区法院审结这两桩案件后,向有关单位以及养殖户发出了上述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