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余杭区全面启动乡村兽医登记证到期续展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29  来源:余杭区畜牧兽医局  作者:沈琴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我区2010年首批登记核发的112张乡村兽医登记证将于近期到期,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乡村兽医登记证到期续展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5〕33号)的有关规定,余杭区全面启动辖区内乡村兽医登记证到期续展工作。此次续展是自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第一个五年后的一次再登记和再梳理,尤其是对于我区自畜禽禁养后镇级防疫诊疗队伍变动较大的实际情况,意

我区2010年首批登记核发的112张乡村兽医登记证将于近期到期,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乡村兽医登记证到期续展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5〕33号)的有关规定,余杭区全面启动辖区内乡村兽医登记证到期续展工作。

此次续展是自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第一个五年后的一次再登记和再梳理,尤其是对于我区自畜禽禁养后镇级防疫诊疗队伍变动较大的实际情况,意思更加重大!为此,余杭区畜牧兽医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通过发布网络公告、层层宣传通知、落实专人负责等方式确保此项续展工作有序推进,主要为:对符合续展要求的人员准以续展5年,续展对象为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且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对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且情节严重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人员,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对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新申请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