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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动监所查处两起收购未经检疫肉牛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5  来源:景宁县畜牧兽医局  作者: 刘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肉食品质量安全事关人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近日,景宁县从事牛肉销售的两个经营户由于收购了未经检疫的肉牛行为,受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严肃处理。近期以来,为规范牛羊经营秩序,保障牛羊肉食品消费安全,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了对牛羊流通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在5月17日、24日的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对李某、苏某存栏待宰的肉牛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来源调查及索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肉食品质量安全事关人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近日,景宁县从事牛肉销售的两个经营户由于收购了未经检疫的肉牛行为,受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严肃处理。

近期以来,为规范牛羊经营秩序,保障牛羊肉食品消费安全,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了对牛羊流通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在5月17日、24日的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对李某、苏某存栏待宰的肉牛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来源调查及索证验物时,两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立即口头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制作现场堪验笔录,并进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得知,两当事人均在县城农贸市场从事牛肉销售经营,李某收购来的2头肉牛和苏某收购来的1头肉牛均来源于云和县一李姓的肉牛贩运户,肉牛也是电话联系由对方直接送货上门。两当事人在从县境外购买调入肉牛时,未向云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在未经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违法收购肉牛并准备屠宰。

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肉牛临床检查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依法实施补检合格。在收集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后,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大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全力构建肉食品消费安全屏障。

 
关键词: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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