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加强对肉类产品的管理,将肉类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调整范围,并从三方面强化监督管理。一是明确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生产经营其制品,或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食药监部门负责查处。二是提升对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行政罚款额度下限提高50倍,达到10万元。三是增设为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肉类的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的处罚,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