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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率先修订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将兽药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纳入其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19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611
核心提示:从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获悉: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新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规范兽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最近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并于2015年4月10日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实施农业部2210公告、兽药处方药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限定了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场所;并结合养殖模式的改变,将龙头企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纳入监管范畴。与现阶段兽药监管要求协调统

从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获悉: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新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规范兽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最近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并于2015年4月10日颁布实施。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实施农业部2210公告、兽药处方药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限定了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场所;并结合养殖模式的改变,将龙头企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纳入监管范畴。与现阶段兽药监管要求协调统一,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新《实施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兽药处方药经营管理内容,加强兽药处方药管理;二是增加了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的相关内容,落实兽药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规定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兽药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制度,配备电脑、网络及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相关的设备,录入并上传经营的相关信息;三是将龙头企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纳入监管范畴;四是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场所、人员提出更高要求。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场所及仓库不得设置在住宅楼等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场所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要具备执业助理兽医师或以上资格。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既紧密结合了广西兽药经营的实际,又符合农业部和广西兽药管理部门对兽药管理的新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兽药经营管理的空白,为广西各级兽药监管部门对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兽药经营环节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附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管理质量规范实施细则及兽药经营许可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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