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防控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我们要认真学习、实施好这部法律,为促进畜牧业发展,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应有贡献。
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动物防疫法》的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解决了当前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符合当前防控工作的需要,构建了一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动物防疫法律规范。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实践证明,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既是有效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预防为主”方针,认真总结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验,完善了动物强制免疫制度,强化了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
(二)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能力和水平。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重大举措。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兽医技术支持三类兽医工作机构,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站和兽医队伍建设,构建兽医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确立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强化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实现动物防疫科学管理。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时,要进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以提高动物卫生措施的科学性。西方发达国家已把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作为一项实用技术,广泛应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动物卫生措施。国际贸易实践对我国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国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确立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要求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促进加快动物疫病科学管理的步伐。
(四)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积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要求和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欧美、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阿根廷、南非等国通过这种制度的实施,已经扑灭了OIE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我国从1998年起开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2001年以来又在松辽平原、辽东半岛、四川盆地、胶东半岛和海南岛,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四川省、重庆市和海南省,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控制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和鸡新城疫四种重大动物疫病。目前,已建成的5片6省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动物产品出口已占全国动物产品出口的50%以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消灭重大动物传染病、促进畜产品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五)坚持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原则,强化动物诊疗管理。动物诊疗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专门加大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和期限,规范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程序。建立执业兽医制度,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条件。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明确动物诊疗单位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并规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必须参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六)加大财政扶持,建立稳定的动物防疫投入机制。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力度,但由于畜禽养殖量大、防疫任务重,防疫经费不足、基础设施差等问题依然突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实施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同时规范了检疫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
依法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揭开了动物防疫工作的新篇章。它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法定职责与义务,这就要求今后动物防疫工作必须由注重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站在依法治国、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加快职能转变,以学习贯彻《动物防疫法》为契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推动动物防疫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畜牧兽医事业进一步向前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结合法律的宣传贯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动物强制免疫。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关键是抓好免疫工作。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抓紧确定动物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制定和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计划。目前,国家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免疫任务十分繁重,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对畜禽实行免疫的各项政策,继续加大免疫力度,提高免疫密度,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同时,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健全完善免疫档案,对每一个养殖户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
(二)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科学、准确、全面监测疫情,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科学建立我国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模式,明确中央、省、市、县等各级监测体系的构成、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及规范,切实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建立由疫情信息分析系统、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综合系统、预警预报系统、跟踪监测及反馈系统等组成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的评估体系。将紧急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将点上监测和面上监测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掌握重大动物疫情,认真做好疫情分析,评估疫情发生的风险,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三)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是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发展健康养殖业、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要求,是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用5年—8年时间,逐步建立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置,是快速扑灭疫情的关键措施。对于突发疫情,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和“早、快、严”原则,采取严格封锁、隔离、检疫、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降低损失。
(五)加强检疫监管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动物防疫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逃避或抗拒检疫以及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们要着力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抓好宣传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兽医行政管理和动物防疫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兽医管理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要加快出台配套管理制度。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积极开展有关配套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工作,抓紧制定动物诊疗、动物扑杀补偿、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等管理办法,修订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检疫和动物疫情报告等配套制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