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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6  来源: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广西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

广西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3号)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全区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区市的城区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由设区的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名义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申请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一式二份);

(二)输入地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三)动物隔离场所情况资料:动物输入后在饲养场内隔离的,需提供隔离舍情况,包括平面图、地址、规模等证明材料。动物输入后在动物隔离场所隔离的,需提供该隔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及其平面图、地址、规模等证明材料;

(四)输出地动物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地省、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该种畜禽规定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应该加盖输出地动物饲养场的原始印章。检测报告至少包括如下畜或禽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不少于30份(如全场饲养量不足30头的,提供有关饲养量的证明,可以按照实际饲养量抽检):

1、种鸡:H5亚型禽流感、新城疫抗体;H5亚型禽流感、H7亚型流感病原学。

2、种鸽:H5亚型禽流感抗体;H5亚型禽流感、H7亚型流感病原学。

3、种鸭:H5亚型禽流感抗体;H5亚型禽流感、H7亚型流感、鸭瘟病原学。

4、种鹅:H5亚型禽流感抗体;H5亚型禽流感、H7亚型流感、小鹅瘟病原学。

5、种猪:口蹄疫O型、猪瘟、布鲁氏菌病抗体;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病原学。

6、种牛、奶牛:口蹄疫O型及亚洲I型、布鲁氏菌病抗体;牛结核病抗体;口蹄疫病原学。

7、种羊、奶羊:口蹄疫O型及亚洲I型、布鲁氏菌病抗体、小反刍兽疫抗体。

国家或自治区有其它疫病检测规定的,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疫病检测报告。

(五)输入地动物养殖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办的,同时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审批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应在拟调运动物前30-60天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城区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向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人将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当地政府设立的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审批服务窗口)。

3、审批服务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材料要求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该受理。材料不符合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负责人)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的“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意见”栏提出受理意见并签名,同时相应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服务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经备案登记后,申请材料移交给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批。

(二)审核审批。

1、受理申请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内部审核、审批原则上实行三级岗位审核制度,承办人员、所分管领导、所长逐级进行审核,并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内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和签名。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输出地的动物防疫情况。主要审核输出地养殖场疫病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符合以下结果的评估为符合:H5亚型禽流感、新城疫、猪瘟、口蹄疫O型及亚洲I型、小反刍兽疫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抗体检测均为阴性;各种疫病的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输出地是否为国家管理规定对拟引进动物种类的限制调出区域。需要核查的其它有关动物防疫情况。必要时,可派员对输出地有关防疫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核输入地的动物防疫情况。主要审核输入地是否为国家管理规定对拟引进动物种类的限制调入区域。对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进行现场审核。需要核查的其它有关动物防疫情况。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资料审核、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作出是否同意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行政审批意见。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负责人)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的“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栏提出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审批专用章。将《关于同意XXX申请跨省引进种羊的审批意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第一联和第二联送达审批服务窗口。

3、审批服务窗口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三)审批结果公开。

受委托实施审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签发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扫描件通过网络报送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后者应当及时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审批结果。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网址:http://www.gxahi.com。

十一、审批后检疫监督管理

(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为7-21天。申请人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批准的有效期内运输引进动物。逾期未引进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加强引进动物落地后的报告和监督检查。申请人应该落实引进动物的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及时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的具体时间,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动物到达输入地的报告后,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安排监督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为:引进的动物临床上是否健康无异常;畜禽标识佩戴及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及沿途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情况;引进的动物是否全部来源于原审批同意引进的动物养殖场等。经检查全部符合要求的,下达《乳用种用动物隔离观察通知书》,准予进入隔离观察场所;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视具体情况作相应处理。

(三)加强动物隔离期间的监管。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后,申请人要严格按规定在经批准的隔离场所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观察45天,小型动物隔离观察30天。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落实具体监督工作人员,严格实施隔离过程监管。要督促动物隔离场所业主建立《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隔离观察日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至少每周要对隔离动物检查一次,并在隔离观察日志上签署监督检查意见。隔离观察的重点为:观察动物的动态、静态、食态等临床表现,进行体温、呼吸、脉搏测定,定期进行环境、圈舍、食用具消毒,必要时,进行特定病原学、血清学实验室检测。隔离观察期间发现动物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四)加强隔离观察期满后的处置工作。动物隔离观察期满,经监督人员最后一次检查,确认隔离观察合格的,报请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隔离观察解除通知书》,准予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运输、销售的,货主应当依法按程序申报检疫,取得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销售。

(五)及时报送和通报信息。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在引进动物隔离期满后7天内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隔离观察结果备案表》,将扫描件分别传送给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同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加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信息档案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跨区域引进动物的动态信息,按照一批一档的原则建立完整的省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落地监管、隔离观察、特定疫病实验室检测等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及监管档案应该长期保存。每一批(每套)材料包括并按照以下顺序装订存档:

1、《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2、《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内部审核表》;

3、《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4、申请人提交的其它申请材料;

5、《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隔离观察通知书》;

6、《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解除隔离观察通知书》;

7、《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隔离观察结果备案表》;

8、《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隔离观察日志》复印件或照片打印件;

9、引进动物附有的检疫证明复印件或检疫证明照片打印件;

10、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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