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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申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评价相关试验机构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4  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55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我部拟在2009年确定的20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试验机构和7家安全性评价试验机构基础上,再遴选一批试验机构,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试验机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耐受性评价试验机构;饲料和饲料添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我部拟在2009年确定的20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试验机构和7家安全性评价试验机构基础上,再遴选一批试验机构,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试验机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耐受性评价试验机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毒理学评价试验机构;饲用微生物菌种鉴定和保藏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试验机构和耐受性评价试验机构

1.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申报的动物试验在学科专业设置范畴内;

2.具备与申报的动物试验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动物饲养规模能够满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规定的动物数量要求;

3.具备与申报的动物试验相适应的人员,在相应专业领域至少有1名正高级、2名副高级、2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固定科研人员;

4.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能够保证试验活动科学公正、试验报告的客观规范;具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和试验档案管理制度;

5.近3年内无不良运作记录。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毒理学评价试验机构

1.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食品、药品、兽药或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资质;

2.有条件和能力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毒理学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

3.近3年内无不良运作记录。

(三)饲用微生物菌种鉴定和保藏机构

1.属于国家级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

2.具备开展饲用微生物菌种鉴定和保藏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和工作基础;

3.近3年内无不良运作记录。

三、申报程序

1.根据申报的试验机构类别,填写对应的申报表(附件1-3)和试验机构人员组成情况表(附件4),并按照申请表列出的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同时申报有效性评价和耐受性评价试验机构的单位,无需重复准备材料。

省级农科院(所)和农业类高校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农业部提交,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

2.申报材料一式3份,2014年12月5日前报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3.农业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择优确定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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