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于 2006 年 7 月 1 日 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建立了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鉴定评估制度等。二是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三是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并陆续出台了《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实施《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畜禽遗传资源,逐步把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推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1 江西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情况
江西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非常丰富。据八十年代初畜禽遗传资源调查以及后来的补充调查,全省现保存有 31 个地方畜禽品种。其中地方猪品种 8 个,分别为玉山黑猪、杭猪、乐平花猪、滨湖黑猪、赣西两头乌猪、赣中南花猪、赣东黑猪、东乡花猪;地方鸡品种 8 个,分别为丝毛乌骨鸡、白耳黄鸡、崇仁麻鸡、余干乌黑鸡、东乡黑羽绿壳蛋鸡、康乐黄鸡、宁都黄鸡、安义瓦灰鸡;地方鸭品种 2 个,分别为大余麻鸭、吉安红毛鸭;地方鹅品种 4 个,分别为兴国灰鹅、丰城灰鹅、莲花白鹅、广丰白翎鹅;地方牛品种 6 个,分别为吉安黄牛、广丰黄牛、锦江黄牛、滨湖水牛、信丰山地水牛、峡江水牛;地方羊品种 2 个,分别为广丰山羊、赣西山羊;地方兔品种 1 个,为万载肉兔。建立了一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其中地方猪和大部分地方家禽品种都由保种场实行活体保护。一批地方畜禽品种如乐平花猪、白耳黄鸡、崇仁麻鸡、余干乌黑鸡、东乡黑羽绿壳蛋鸡、吉安红毛鸭等经过系统选育,种质得到提纯,生产性能大幅提高。利用地方畜禽遗传资源还培育了一批畜禽新品种(品系),如赣州白猪、南昌白猪等。全省利用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开发有几十个系列加工产品。如南安板鸭、安福火腿、袁州皮蛋、乌鸡白凤丸、乌鸡酒、皇禽烤鸭等,许多地方畜禽品种的饲养和开发已经成为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2 江西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管理所做的主要工作
江西省在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为开发利用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1 实行分级保护
根据现阶段江西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现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遵循“重要性、特异性、濒危性”的原则,建立了畜禽品种分级保护机制,实行分级保护,一批地方畜禽品种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品种名录。并在原产地或主产区确定了相应的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目前江西省全省已建立省级保种场 18 个。由省畜牧兽医局提出、省标准局批准并公布了 23 个地方畜禽品种标准,并制定了生产技术规范,为品种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2.2 开展资源调查
江西省在 80 年代初曾组织专家对全省畜禽品种资源进行了系统调查,但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人口的增加及品种改良的迅速发展,全省品种资源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品种(系)在不断形成,有些品种已淘汰或消失。为此,江西省于上世纪 90 年代末,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畜禽品种资源补充调查工作。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查清了江西省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数量、生产性能等方面 20 多年来的消长变化情况,对品种资源的动态变化有了进一步地了解和认识。在 全面普查和补充调查的基础上, 2001 年正式出版了《江西畜禽品种志》。
2.3 实行合同制管理
江西省率先对地方猪品种资源保护工作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点。由江西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与保护区的县(市)政府和各资源场签订地方品种保护合同书,制订保护目标,明确各方职责,做到资金、技术、人员三到位,使保种工作切实可行 , 同时按合同规定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确保保护目标的实现。
2.4 开展种质研究
品种资源的保护、选育和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及利用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从 “ 六 · 五 ” 以来,江西省就十分重视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基础及应用性研究工作,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农业厅多次列题,组织教学、科研、推广等部门和有关保种场,开展了地方畜禽品种的形态、生理、生化、肉质及商品生产杂交模式筛选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并应用现代生物技术,从分子、细胞等水平研究地方畜禽品种的遗传特性,确定各品种间遗传距离,为品种的科学分类、了解利用品种的遗传资源特性以及进一步开展种质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5 加大资金投入
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长期性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资金投入大而短期经济效益较低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农业部和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对江西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多次投入资金。省江西财政设立了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地方品种保护、种质研究、资源开发等方面,对促进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工作长期、稳定、有效地开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6 制定保护规划
江西省从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出发,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规划》。各资源场根据全省规划和本场实际,研究制定了单品种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计划,二者相互衔接,对江西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地指导。
2.7 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护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种资源场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力,有的转产、有的转制,特别是近年来转制速度加快。地方品种资源的保护工作如单纯依靠各级财政的扶持难以长期、稳定地开展下去。因此,江西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鼓励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充分利用省地方畜禽品种,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生产优势,引导形成以开发促保护的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化保护与开发的新局面。
3 以实施《畜牧法》为契机,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管理
3.1 开展资源普查
《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做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畜牧法》精神,农业部决定于 2006 — 2008 年对全国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分布、特性、及开发利用的最新状况进行一次普查,全面了解我国当前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江西省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严格地按照农业部提出的各项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江西省的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江西分中心,对江西省地方畜禽品种保种场及保护区数量变化情况、保种核心群家畜系谱及家禽家系情况、地方畜禽品种生产性能演变情况、外来种对地方品种的影响以及资源濒危状况等情况进行监测,构建畜禽遗传资源动态信息平台,健全动态监测评估及预警机制。
3.2 加强保护监管
《畜牧法》明文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如 擅自处理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畜禽遗传资源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因此,各地要严格按照《畜牧法》的要求,切实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监管工作,确定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监管工作的行政责任人 为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人, 技术责任人 为县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 。
3.3 提高保护效果
《畜牧法》配套法规—《畜禽遗传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对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 畜禽 数量要求: 猪:母猪 100 头以上,公猪 12 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 6 个。牛:母畜 150 头以上,公畜 12 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 6 个。羊:母羊 250 只以上,公羊 25 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 6 个。鸡:母鸡 300 只以上;公鸡不少于 30 个家系。鸭、鹅:母禽 200 只以上;公禽不少于 30 个家系。兔:母兔 300 只以上,公兔 60 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 6 个。江西省目前多数资源场未达 到要求。因此,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在摸清现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选种选配和扩群,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量。同时在资源场内采用各家系等量留种,实行避开全同胞和半同胞的随机交配,适当延长世代间隔,来提高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效果。
3.4 增加资金投入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是一项资金投入大,而就具体保护单位而言主要是社会效益的社会性事业。各地要按照《畜牧法》的要求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建设。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要多方融资,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参与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对利用地方畜禽品种资源培育新品种、开发新产品的大型育种公司和加工单位,给予多方位支持,确保地方畜禽品种保护与开发运转高效、深入持久。
3.5 加快开发利用
畜禽遗传资源要在搞好保护的基础上,加快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达到保用并举、以用促保的目的。对于地方品种猪,可结合江西省开展的种猪联合育种工作,培育含地方猪血统的品系,在商品生产中推广配套系杂交,提高繁殖率、改善畜产品品质;利用地方猪研究新的商品生产杂交组合,生产安全肉、优质肉,创立绿色品牌,开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