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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19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1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精神,结合该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水产苗种和养殖过程中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肃查处使用禁用兽药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提高行政人员和渔政队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该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治理对象和治理目标

    对全市养殖基地包括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

    三、整治行动安排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深入推进水产养殖业综合执法行动,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在10月-11月期间,开展拉网式检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便于相互监督。

    (二)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进健康养殖。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大无公害标准实施力度,深化标准化养殖和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强化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做好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减少养殖用药。进一步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巩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成果。

    四、工作步骤和具体实施

    (一)宣传阶段(10月11日-10月20日)利用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体,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知识宣传,利用各地宣传栏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及时曝光不合格的养殖户,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整治阶段(10月20日-11月20日)。对该市三区各养殖户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内容:养殖户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养殖户使用限用药物是否未遵守休药期制度销售水产品;养殖户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

    总结深化阶段(11月20日-12月10日)。在该市三区中经检查未合格的养殖户,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记录在案,作为日后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点。总结该市整治情况,上报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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