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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10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1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7]22号)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区绿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会议部署,闵行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2007年9月初至12月底在行政区域内将开展为期4个月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50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增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高区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行动要求

    本次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将结合《上海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躇疫等主要动物疾病监测方案》和区农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加强免疫标识、投入品使用和养殖档案的检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力度,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程序,进一步推进我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整治内容

    1、进一步加大违禁药物检测力度,杜绝动物源性食品中毒事件发生。要在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违禁药物检测任务基础上,加强对规模猪场、养猪户“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飞行抽检,确保生猪饲养场和生猪散养户出栏生猪检测覆盖率达到100%,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杜绝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食品中毒事件发生。整治期间计划采集生猪尿样400份,分别进行各种违禁药物的实验室检测。

    2、严格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产地质量安全。搞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确保市民食肉安全的基础。各镇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健全报检制度。检疫人员必须到场、到户、到点(检疫点)检疫,并规范出具检疫证明,产地检疫率达到100%。对禽流感、口踌疫等疫苗未免疫、漏免和群体抗体检测水平低下的畜禽,以及疑似染疫及不明原因患病、死亡的畜禽,坚决不予开证,并由镇畜牧兽医站统一送浦南病死畜禽化制站处理。

    3、加强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健全养殖生产管理档案。我“中心”将配合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对行政区域内各动物养殖场(户)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某些药物如抗生素等的休药期应严格控制,养殖生产档案规范登记并有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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