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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禁养划定工作已启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8  浏览次数:396
核心提示:日前,(以下称条例),共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规模化养殖的禁止区域,对主动进行污染防治的将提供激励
日前,(以下称“条例”),共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规模化养殖的禁止区域,对主动进行污染防治的将提供激励措施,而违反条例的,相关负责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江门市农业局了解到,江门已开展畜禽养殖业的优化布局工作,目前已启动潭江等领域的禁养区、限养区、试养区域的划定工作。而诸如谭江流域内水源保护地等已经建起来的规模化养殖厂,将在2020年前全部拆除。

除此之外,江门市农业局还对不同出栏量的养殖企业做出了排污模式的要求,比如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和残渣污水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

另外,在2010年农业部于全国范围内启动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中,江门已有有5个畜禽养殖场列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分别是鹤山绿湖农庄、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宅梧猪场、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种猪场、鹤山市墟岗黄畜牧有限公司和台山市科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条例部分内容

明确规定禁养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持。条例明确规定了畜禽规模化养殖的禁止区域,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做得好有奖做得差要罚

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畜禽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需要开展的工作。其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另外,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场、防治改造等给予政策或者资金支持。

对于违法条例,未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企业,将有可能面临高达50万元罚款,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有可能被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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