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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宰猪不是想宰就能宰 应到定点屠宰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7  来源:东南早报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389

几年来,在没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刘某山和妻子在家里杀猪卖,两年多来杀了125头。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刘某山夫妇被提起公诉。据丰泽区检察院介绍,2010年12月份以来,刘某山和妻子蔡某辖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丰泽区东海街道宝山社区的家中设置屠宰场,后向被告人姚某贵购买生猪在该屠宰场进行宰杀。杀完猪后,刘某山夫妇未将猪肉送到有关部门检验检疫,便在东海街道法石社区居委会门口摆摊出售给附近居民。今年2月份以来,刘某山请姚某贵帮忙宰杀生猪,宰杀一头生猪支付给他30元。据统计,自2010年12月至今年6月,刘某山夫妇共宰杀生猪约125头,销售猪肉约25万元。

今年6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刘某山夫妇及姚某贵抓获归案。检方认为,刘某山、蔡某辖、姚某贵违反国家规定,共同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检察官介绍,猪贩子宰杀生猪贩卖,应当到定点的屠宰场宰杀,并经严格的检验检疫,才能出卖。据悉,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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