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25号分组审议了包括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在内的四部法律案。进行二审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现行的动物防疫法是从1998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经过近十年的时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今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本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初审稿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有些地方提出,有必要增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此外,为了有利于做好对农村散养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有关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补偿条款。草案规定,(字版)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共10章85条,与现行的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27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在总结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加以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