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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标识及可追溯体系月底起动 年出栏千头猪场每月上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14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39
针对近一段时间各地生猪生产和防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促进国家扶持生猪生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农业部日前下发《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方案》(下称报送方案),要求在全国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根据该文件,从8月31日开始,年出栏量在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需每月报送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

  根据该方案,年出栏量在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需要进行信息报送,报送内容包括养猪场的基本信息、养殖结构、存出栏数据、成活率、疫病状况、强制免疫等信息。

  报送方案规定,规模养猪场基本情况统计表每半年报一次,当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统计情况逐级上报到农业部。信息报送采取月报制,由养猪场自行落实信息终端,按县(市)、省两级逐级上报至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中央数据库。规模养猪场可选择移动终端或固定终端两种模式报送相关信息。

  移动终端传报模式

  1、规模养猪场利用分配的帐号和密码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登陆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界面,每月将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通过GPRS网络传输至中央数据库(http ://tracing.cahi.org.cn)。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养猪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对规模养猪场生产和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养猪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批确认。

  4、中央数据中心对审批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生猪生产和防疫信息。

  固定终端传报模式

  1、规模养猪场在进行USB密钥确认后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每月报送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通过INTERNET 网络传输至中央数据库。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饲养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对规模养猪场生产和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养猪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批确认。

  4、中央数据中心对审批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生猪生产和防疫信息。

  报送方案要求,各地8月10日前需完成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部署工作,并将应用规范和要求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门户上公布。

  8月10日前,各省要明确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实施机构和负责人,完成规模养猪场的统计和备案工作,落实相关应用终端配置和网络的准备工作。

  8月25日前,完成规模养猪场统计、网上备案、上传准备工作。

  8月31日开始,正式报送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

  据了解,农业部负责组织制定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相关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有关软件设计、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

  省、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自行筹措本级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经费。

  规模养猪场需自行配置数据报送终端,通过互联网或GPRS网络建立网络传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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