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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四项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02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30
根据青岛市畜牧局、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关于贯彻施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精神(鲁牧医字[2007]37号、青牧办发〔2007〕60号),近期,莱西市畜牧局积极采取四项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活动。市畜牧局积极组织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执法人员,全面开展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学习,为下一步执法服务打好基础。同时,把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印成明白纸,共印发300余份,发放到全市兽药经营企业和有关规模化养殖企业中,做好经营使用环节的宣传落实。
  二、全面实行兽用生物制品登记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一体化企业自购防疫用疫苗,全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要求7月30日前将下半年自购疫苗向市畜牧局申报备案,以后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度自购疫苗计划向市畜牧局申报备案。
  三、做好经营企业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代理销售合同的签订工作。对已取得省畜牧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兽用生物制品经销企业,按要求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完备的代理销售合同。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在9月20日前,补齐销售代理合同,汇总后上报上级畜牧管理部门登记,换发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结合第三季度兽药市场整治活动,组织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重点加大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严禁兽药经营环节经销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对无证经销和没有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的兽药生物制品经销业户,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不出问题。(莱西市畜牧局 : 王兴科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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