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8  来源:[标签:来源]  作者:[标签:编辑]  浏览次数:955

 

(一)宣传发动各地于4月至5月期间,发布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通告,并开展相关宣传工作。(二)资格初审5月12日至6月8日,申请人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下载相关申请材料。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6月17日至23日,申请人到其所在地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审核申请人材料信息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根据初审结果,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完成初审工作。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截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6月26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各2份、电子照片、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报送省级兽医主管部门。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三)资格审核及公示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上报的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在30日内(7月26日前)完成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9月2日前)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上审核盖章,并将公示情况、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电子照片、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农业部。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四)资格审批农业部对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四、有关要求一是加强领导。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严肃资格审查纪律。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可分别委托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完成此项工作。二是加强宣传。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项工作,此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逾期不予补办。各地要结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活动,通过相关网站、报纸、媒体等途径,采用多种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三是严格考核。各地要按照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提高效率,按时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全材料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补充不全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通过审查;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要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各地在开展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附件1.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2.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3.从事临床教学工作证明4.从事动物诊疗工作证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部兽医局  卢旺电 话:010-59191854、59191691(传真)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任禾电 话:010-59194303、59194305(传真)农业部2013年4月15日附件1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兽医全科类/水生动物类)申报号:姓名:性别: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毕业证书号:所学专业:动物医学/兽医□水产养殖□毕业时间:年月已取得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技术职称: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推广研究员□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时间:年月兽医临床教学:兽医临床诊断□兽医内科□兽医外科□兽医产科□中兽医□动物传染病□动物寄生虫□水产动物疾病(病害)□动物诊疗活动: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申报确认地:保证以上信息准确、真实、无误申请人签字:年月日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联系电话:(公章)单位负责人:年月日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名: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复核意见:经办人签名: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2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序号申报确认地(省)申报确认地(地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证书号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取得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时间兽医临床教学动物诊疗活动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123456789附件3从事临床教学工作证明(申请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专用)同志性别:身份证号:系我校院(系)专业教师,经审查,该同志于2009年1月1日前在本单位从事兽医临床教学工作,同意其申请执业兽医师资格。特此证明校(院)教务处(盖章)年  月  日附件4从事动物诊疗工作证明经审查,该同志于2009年1月1日前在本单位从事动物疫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工作,同意其申请执业兽医师资格。单位法人(负责人):(签名)单位法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盖章)附件:2013(农医发[2013]15号).CEB原址: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4/t20130417_3436678.htm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