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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为兽药经营活动立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04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390

  广西玉林市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出台了《玉林市兽药经营管理规定》。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必须向辖区内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场所应配备货架与地垫板,所有兽药不能直接放在地上;畜禽药物和水产药物应分区示牌摆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特殊物品应分区安全存放。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兽药经营管理规定,只能经营有兽药批准文号且标签符合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兽药(2006年7月1日起,只能经营具有GMP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兽药),不得经营动物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和将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兽用生物制剂由市兽医防疫检疫机构垂直供应,其他兽药经营者未经省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兽药进货质量查验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核对兽药产品和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经营者销售兽药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安全用药的注意事项。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进销货经营台账登记制度,详细、如实记录兽药生产厂家、进货渠道、保质期限及兽药主要销售去向等情况,做到一品一档、台账清楚。
  市或各县(市)区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为每个兽药经营企业建立诚信经营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对兽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并在兽药经营行业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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