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动物卫生监督
执法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
2010年以来,我所在全市推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有效规范了监督执法行为,强化了动物防疫监管,保障了动物卫生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根据有关防疫法规修订情况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形势,我所根据省总所对2010年印发的《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粤动防〔2010〕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汕尾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汕尾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同时废止。新巡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所监督执法管理组反映。联系人:庄文创,电话:0660-3299916,传真:0660-3360744,Email:441500s@gdahsi.org。
汕尾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
汕尾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全面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目标
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通过各县(市、区)及乡镇的联动,实现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经营、贮藏等场所的100%监管,保证动物防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
二、巡查场所及主要检查内容
(一)动物养殖场(户)
1.动物临床健康情况;
2.规模场养殖备案情况;
3.规模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强制免疫情况;
5.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建立情况;
6.牲畜耳标佩带情况;
7.规模场消毒工作落实情况;
8.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9.出栏动物检疫申报情况。
(二)动物屠宰场(厂)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2.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检疫合格证明持有情况、牲畜耳标佩带情况;
3.场地消毒情况,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的清洗消毒情况;
4.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5.屠宰检疫申报情况;
6.受兽医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违禁药物监管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应当检查屠宰企业违禁药物自检情况。
(三)动物诊疗场所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办和公示情况;
2.诊疗范围符合情况;
3.诊疗条件符合情况;
4.执业兽医的从业资格和公示情况;
5.病历和处方笺规范使用和保存情况;
6.兽药和兽医器械规范使用情况;
7.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无害化处理情况;
8.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独立设置情况。
(四)动物交易(批发)市场
1.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2.入场销售动物的健康状况、检疫合格证明持有情况、牲畜耳标佩带情况;
3.场地消毒情况,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清洗消毒情况;
4.出场动物检疫申报情况;
5.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农贸市场
1.动物防疫条件落实情况;
2.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健康卫生状况、检疫合格证明持有情况;
3.消毒工作落实情况;
4.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六)其他动物和动物产品贮藏、经营、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
1.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
2.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健康卫生状况;
3.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标志持有情况;
4.消毒工作落实情况;
5.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巡查区域划分
地级以上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抽查和市本级管理的有关场所的巡查工作;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所辖乡镇(街道)的抽查、大型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动物交易批发市场、动物诊疗等重点场所的巡查工作;乡镇兽医站(监督分所)工作人员负责所辖行政村、养殖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贮藏等场所的巡查工作,村级防疫员负责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巡查工作。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各类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巡查人员分工情况档案,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市级动物卫生机构要建立本级巡查人员分工档案,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备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兽医站(监督分所)应将巡查责任人分工情况在本单位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有关场所公布巡查责任人。
四、巡查频次
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对我市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巡查责任人对包片县(市、区)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对具体责任场所每月巡查一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巡查责任人对包片乡镇(街道)和具体责任场所每月巡查一次;乡镇兽医站(监督分所)人员对包片村和具体责任场所原则上每两周巡查一次;村级防疫员对具体责任场所原则上每两周巡查一次。
各地可根据人员配备、工作量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巡查频次,但对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批发)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的监管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有关场所的监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动物疫病高风险期、重大节庆活动和节日期间,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各地可建立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各有关场所的动物卫生状况、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场所的风险状况,科学确定动物卫生监管重点和巡查频率。
五、巡查记录及处理
各地要参照附件中的监督巡查记录样式,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一制作监督巡查记录,规范巡查痕迹管理。巡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发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处罚。
巡查发现未经检疫或者病死动物、动物产品进入集贸市场销售的,可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通报同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也可通报同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有关场所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通报同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生猪、牛、羊屠宰场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应当通报同级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其他动物防疫以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为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施巡查工作的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巡查人员的岗位工作考核内容,对因巡查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流行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健全制度
各地要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管理相对人明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其守法意识,要全面建立健全免疫、检疫申报、疫情处理、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使管理相对人明白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的具体要求和做法,提高其依法防疫的能力。
(三)加强培训,依法行政
各地要加强对巡查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疫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巡查人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及时处置动物疫情,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加强对巡查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确保依法行政。
附表:1、 各类场所登记备案表(样式)
2、监督巡查分工登记表(样式)
3、动物养殖场(户)监督巡查记录(样式)
4、动物屠宰场(厂)监督巡查记录(样式)
5、动物诊疗机构监督巡查记录(样式)
6、动物交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监督巡查记录(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