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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开展2013年度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8  来源:省畜牧兽医总站  作者:[标签:编辑]  浏览次数:335

各市(地)、县(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无公害工作机构),省农垦绿办: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质安发[2013] 8号)通知精神,为依法规范我省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切实维护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畜牧兽医总站决定于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地市场上标称为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品标志使用情况。
二、检查重点
(一)用标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二)产品或其包装上是否规范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
(三)是否存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标志(含超范围用标)等不规范用标行为。
三、时间安排
各地(市)、县(区)、农垦无公害畜产品工作机构于2013年3月7日至3月27日期间,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并将《黑龙江省2013年度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 要求纸质一份(单位:省畜牧兽医总站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43号 邮编:150069 联系人:朱连晶 电话:0451-86383524)、电子版发电子邮箱(82625668@163.COM),于3月27日前报送省畜牧兽医总站。
检查活动期间,省级工作机构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部分地(市)、县(区)、农垦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依法查处
各地(市)、县(区)、农垦工作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保存证据,认真核实,依法予以处理或提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二)做好宣传,注重引导
各地(市)、县(区)、农垦工作机构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集中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宣传,强化获证单位依法用标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经营主体正确识别、选购无公害畜产品,为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消费营造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巩固成效
各地(市)、县(区)、农垦工作机构要通过此次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现状,系统梳理标志推广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科学对策,不断完善无公害畜产品标志监管机制。

附件:黑龙江省2013年度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


二O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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