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2]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措施。一是狠抓养殖环节监管。健全和完善产地准出制度,全面加强生猪养殖场(户)动物防疫和“瘦肉精”监管制度。对防疫措施不落实、养殖档案不健全,不配合、不接受监管部门“瘦肉精”抽检和监督管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二是加强收购贩运环节监管。会同工商部门继续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在去年备案的基础上,对新增的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进行备案,年底集中报省备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三是强化屠宰环节监管。配合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生猪屠宰企业(场)要在进场时和屠宰线上进行批批抽检,企业自检比例不低于日屠宰量的5%。企业自检方法以试纸条快速检测尿样为主,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发现疑似阳性样品立即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送样至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确证检测。
二、加强监测,全面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加强养殖场(户)“瘦肉精”抽检。在对辖区内现存栏50头或年出栏10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3个头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要达到10%的省抽检计划的基础上,各地要制定抽检比例方案,加大抽检力度。二是加强运输环节的监测。省际动物运输检查站严格查验过往运输生猪车辆,按生猪数量1%的比例进行“瘦肉精”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省。三是加强屠宰环节监测。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自检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对屠宰生猪进行抽样监测,在进场时和屠宰线上进行抽样检测,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比例不低于日屠宰量的5%。四是规范“瘦肉精”检测。“瘦肉精”检测方法为抽取尿样检测,以试纸条快速检测为主,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发现疑似阳性样品立即送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确证。“瘦肉精”检测应认真做好检测记录,检测记录保存2年,使用后的试纸条保存3个月,在监管部门监督下销毁报废的试纸条,并做好销毁记录。
三、落实保障措施,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一是积极争取“瘦肉精”监管工作支持。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不断加强“瘦肉精”监管机构和监测能力建设,安排必要的“瘦肉精”监测、监管经费,保障监管、监测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建立监管“飞行检查”制度。全省将在日常监管工作基础上,建立监管“飞行检查”制度,对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开展“飞行检查”和随机抽检,加大“飞行检查”频率,查找存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强化涉案线索移送机制。各地要按照省农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苏农牧〔2012〕7号)要求,一经确证“瘦肉精”或发现藏匿、卖买及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监测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我委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进行突击检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