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护里岔黑猪品种遗传资源,规范“里岔黑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加快推进里岔黑猪保种选育及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结合胶州市生猪养殖实际,特制订里岔黑猪养殖场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品种特征
毛色全黑,体型大,体质结实,结构匀称。头中等大小,脸长,额宽,有浅而多的纵型皱纹。嘴筒中等长直,耳大下垂。体长,背腰平直,腹不下垂,四肢粗壮,肌肉发育较好,臀部较丰满。部分个体具有多1~2节胸腰椎骨的独特性状。
二、养殖场建设要求
养殖场建设地点选择必须符合《胶州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布局规划(2011年—2020年)》规定的畜禽适合养殖区,以里岔镇、铺集镇、张应镇、洋河镇、杜村镇、九龙镇为重点发展区域,并符合上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的相关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地点必须距离水源地、重要河流2000米以上,距离镇村居民区、工业和畜产品加工企业500米以上,距离干线公路1000米以上。
2、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满足动物防疫监督与疫病监测工作的要求,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管理,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并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场应同时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具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布局科学合理,场区周围有隔离墙和树木隔离带,生活办公区、生产区、隔离区分开,生产区净道与污道分开,大门入口处有自动化消毒设施。同时,应设有完整的电子监控设备,做好全程饲养监控。
4、具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发酵池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其中的粪便处理池须防渗漏、防雨淋、不外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畜禽病害尸及其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的有关规定。
三、饲养方式
养殖场应采取以下饲养方式,以确保猪肉质量安全、肉味鲜美:
1、里岔黑猪育肥猪应当采用生态环保养殖,实行“猪舍+运动场”养殖模式,设有足够的运动场所,运动场面积与猪舍面积不低于2:1。
2、里岔黑猪所用的饲料原料为玉米、饼粕类、麦麸、食盐、青绿饲料、农副产品等,饲喂过程中不添加任何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合物。
3、里岔黑猪商品猪饲养期限应以8-10个月为宜。
四、饲养数量
1、里岔黑猪原种场和二级扩繁种猪场必须达到《畜牧法》和《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2、商品育肥场饲养的里岔黑猪须来自里岔黑猪原种猪场或二级扩繁种猪场,饲养规模为年出栏里岔黑猪商品猪500头以上或者存养里岔黑猪能繁母猪30头以上。
五、质量安全
1、养殖场至少达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及以上标准。
2、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场实际和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免疫程序,并按照该程序实施免疫,做好免疫记录。
3、饲养的里岔黑猪必须对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猪蓝耳病、猪细小病毒病进行疫病检测,确保猪群健康。
4、饲养的里岔黑猪必须建立健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便对里岔黑猪饲养及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追溯。
5、里岔黑猪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6、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里岔黑猪商品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制度,在胶州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屠宰加工。
六、档案管理
根据《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养殖场应做到各项管理制度及规程健全、规范,生产档案齐全、完整,各种档案能够及时分类归档,装订成册,专人管理,保存期3年以上。
1、里岔黑猪种猪场应建立育种制度、饲养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岗位管理制度、育种方案、饲养管理技术规程、免疫程序等制度及规程。同时,应健全系谱档案卡、配种繁殖及生产性能测定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诊疗及无害化处理记录、疫病监测记录、周转记录、饲养日志等各种记录档案。
2、里岔黑猪育肥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认定程序
1、胶州市里岔黑猪研究开发中心负责里岔黑猪养殖场的认定工作。
2、达到以上条件的里岔黑猪养殖场,可向胶州市里岔黑猪研究开发中心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胶州市里岔黑猪研究开发中心统一授牌,允许使用“里岔黑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详见《“里岔黑猪”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3、被认定的里岔黑猪养殖场实行年检和日常监管制度。如发现条件降低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里岔黑猪养殖场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未认定的养殖场一律不得以“里岔黑猪”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本认定条件及程序由胶州市里岔黑猪研究开发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