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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用药死亡 工商责令补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5-1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61
日前,凤冈县花坪镇石盆村农民熊姚江在龙泉镇陈某处购买兽药,给两头种猪用药后导致种猪死亡,龙泉工商所接报后进行了调解处理,责成陈某一次性补偿熊姚江经济损失2400元。

    4月22日,龙泉工商所接到凤冈县消费者协会转来花坪镇石盆村石盆村民组农民熊姚江的投诉:熊姚江诉称,他喂养的种猪生病后,早上到凤冈陈某处购买兽药给猪治病。谁知用药不到5分钟,其中一头种猪就口吐白沫当场死亡,另一头种猪也奄奄一息。于是熊姚江立即找到兽药经营户陈某评理和索赔,陈某则告知种猪系中毒死亡,与其无关。情急之下,熊姚江拨通了投诉电话,希望通过消协能够为其主持公道。

    “农民利益无小事”,接到电话后,龙泉工商所所长李永富带领工商干部火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花坪镇石盆村石盆组农民熊姚江于2007年3月24日自贵阳以3550元价格购买两头野猪第二代种猪,用于发展养殖业。后因其中一头种猪生病,熊姚江于4月22日上午到凤冈县龙泉镇“畜牧兽医技术咨询服务部”陈某处购买兽药。用药后不久,其中一头种猪死亡,另一头也于次日下午死亡。经现场检查,陈某销售给农户熊姚江用于给其种猪治病的兽药中,有两种系过期药品。对造成两头野猪第二代种猪死亡,陈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调解,责成由陈某一次性补偿熊姚江经济损失2400元。为了表达感激之情,熊姚江向管辖的龙泉工商所赠送了“为民谋利、情系三农”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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