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有关省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有关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行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培养畜牧兽医技能型人才,提高从业者劳动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对于发展现代畜牧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大力推进我省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
1、推行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要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三化同步”的战略思想,对现代农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畜牧业是以现代设施设备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以高素质技能人才为支撑,以现代经营管理理念为组织形式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畜牧业。现代畜牧业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发展现代畜牧业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据调查统计,2006-2010年全省共建规模养殖场4375个,占全省规模养殖场总数的62.9%;从业人员32285人,其中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413人,仅占10.6%,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技能型劳动者,是解决发展现代畜牧业技能人才短缺问题的根本途径。
2、推行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法律和政策赋予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赋予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实施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能职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农人发〔2006〕6号)文件明确规定:省级农业人事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推行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的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有关推行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推进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
二、加强行业管理,大力推进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
3、严格职业资格准入。根据农业部2000年印发的《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目前畜牧兽医行业对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乳品检验工、饲料检验化验员、家畜人工授精员、胚胎移植工作人员、饲料厂中心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等职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凡从事上述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工种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通知》(农人劳〔2000〕12号)要求,对考核鉴定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必须在半年之内对其进行培训,经培训,考核鉴定仍不合格者,取消其从事该职业的资格。对违规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进行处罚。
4、认真落实“先培训、后从业,先持证、再上岗”的劳动用工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明确指出,“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技能培训。
5、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推进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政策,强化措施,大力推行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国营畜禽养殖场等单位在招收、招聘和录用人员时,优先招收、招聘和录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招收中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等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优先审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各类项目申报审批中,优先支持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大力推进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
三、完善体系建设,严格培训考核,为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延伸机构,健全畜牧兽医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网络体系。要按照“四级有机构,工作有场所,考评有队伍,经费有盘子”的思路完善畜牧兽医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网络体系。一是将原来“省有鉴定站、市(校)有分站、县有鉴定点”的工作机构格局进一步延伸,形成“省有鉴定站、市(校)有分站、县有工作站、乡镇有报名点”的四级机构格局,进一步方便鉴定者;二是各级鉴定站挂靠单位,要提供技能培训鉴定的办公场所,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三是省鉴定站按照农业部对考评工作要求,组织好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建立一支合格的考评员队伍;四是各级鉴定站要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以学校(单位)实验室、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场为依托建立一批实训鉴定基地,满足技能实训和考核鉴定需求,提高鉴定效果。
7、规范鉴定工作,严格培训考核,确保鉴定质量。各级鉴定站要牢固树立“质量和社会效益第一”的理念,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鉴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鉴定质量。各级鉴定站要高度重视鉴定前培训工作,严格按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采用农业部统一编印的培训教材,选聘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师,严格保证培训时间,突出实践操作,使鉴定对象通过培训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方面有明显的提升,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打好基础。在鉴定考核环节,要严格按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规范操作,严肃考试考核纪律,对鉴定对象的职业能力作出客观、科学、公正、权威的评价。各鉴定站要结合农业部的“金蓝领计划”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在培训、考核、推介、激励等关键环节,大胆试点,积极探索,总结提炼适合当地的工作模式和经验,进一步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和信誉。
四、强化组织领导,为大力推进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8、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行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各市县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统筹协调鉴定工作。要根据当地畜牧业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制订出“十二五”畜牧兽医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并将加强推进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和考评,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9、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培训、鉴定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技能人才的激励机制,为技能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事业单位可参考职业资格证书级别、职称及岗位设置等因素自主确定津贴标准;企业可根据证书等级、工作能力等因素确定工资或补贴标准。工资之外的其他待遇,可按照高级技师比照高级技术职称,技师比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工比照助理技术职称,中级工比照技术员职称实施。用人单位为从业者提供培训鉴定的机会和条件,对鉴定合格者报销学习鉴定费用。鉴定站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大赛、优秀人才成长报告会、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等一系列活动,向企业和社会推荐优秀技能人才,为技能人才就业提供服务,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10、加大投入,确保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属于用人单位和鉴定对象之外的第三方认证,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是提高从业者素质和促进畜牧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列入项目管理。要创造条件,增加培训鉴定设施设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进鉴定手段,提高鉴定质量。通过加强人才培养,为现代畜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