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8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加强黄岛区的动物诊疗管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近日,黄岛区农村经济发展局采取多项措施规范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一是向全区的5家从事动物诊疗经营者印发宣传了《青岛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二是要求他们围绕《青岛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展开达标自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于60日内向黄岛区农村经济发展局申请补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动物诊疗经营活动;三是要求他们不得随意丢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必须及时送往黄岛区畜牧兽医工作站,由区畜牧兽医工作站集中统一处理,处理费用由各诊疗单位自行负担;四是要求他们不得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违禁药物,未经许可,不得购进、保存、使用强制免疫生物制品。(黄岛区畜牧兽医工作站: 薛强 胡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