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然而,家住湘潭县云湖桥镇石井铺村的养殖农户黄某、罗某夫妇,仍然购买、使用“瘦肉精”喂猪。2月2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黄某拘役4个月,处罚金6000元;罗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处罚金6000元;同时判处提供“瘦肉精”的郭某拘役2个月,罚金3000元。
2011年3月份某日,黄某来到郭某家中购买饲料。两人闲聊时,黄某说起了自己的苦闷 ,11头肉猪长得慢。郭某声称家中有一包“瘦肉精”粉末,加入饲料中,猪吃了会长得快,黄某就拿了回去。4月20日,罗某将其中7头喂养了“瘦肉精”的生猪销往生猪运转站时,被湘潭县畜牧水产局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黄某、郭某3人明知喂养了“瘦肉精”的生猪对人体健康有害,仍然提供或使用“瘦肉精”,情节严重,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市畜牧水产局法制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6年开始至今,国家相关部门对“瘦肉精”的打击力度很大。“瘦肉精”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还危害养殖行业,搅乱市场经营秩序,导致市民食猪肉恐慌。湘潭县是养殖生猪大县,年均销售600多万头猪,70%是外销。为了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规范市场合法经营,市畜牧水产局会针对每批送来的生猪,采用尿检取样的方式检验。从源头上抓起,确保市民餐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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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在医学上称为“盐酸克伦特罗”,既不是兽药,也不是添加剂,是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动物脂肪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这是一种非常廉价的药品,对于减少脂肪增加瘦肉作用非常好。“瘦肉精”让猪的单位经济价值提升不少。生猪在服用“瘦肉精”后,药物会在体内停留1至45天,再随尿液排出体外。一般的快速检测不易查出,而药物残渣会长期残留在生猪的肝、肾、肺中,人体一旦食用有非常危险的副作用,轻则导致心律不整,严重一点就会导致心脏病甚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