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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完成对逾期兽药产品的清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3-02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4
根据《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第九条“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补齐有关数据;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注册申请”的规定,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对2005年1月1日前受理注册的产品进行了清理。经农业部同意,对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申请人仍未按要求补齐有关申报材料的产品,以申请人自动撤回注册申请进行处理。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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