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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08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430

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建设与管理,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修订完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道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道口检查站,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通告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第三条 道口检查站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道口检查站,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辖区内道口检查站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道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道口检查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入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相关证明;

二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按规定实施消毒;

三对检查合格的,在检疫证明及备案单上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签章后放行;

四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备案管理、指定道口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五条 全市道口检查站应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服装、统一上墙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等要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 道口检查站设置合理,位置应设在道路平直宽敞、视野开阔、便于检查消毒的路段。

外观设计、制度建设等严格按照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标准执行。

第七条 道口检查站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且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

监督检查人员均为在职在编人员,其中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职在编人员有1名以上。

第八条 道口检查站监督检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和动物调运监管等有关规定,作风正、业务精、责任心强,取得《农业行政执法证》和《公路检查证》,并按《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防护服及防护用品技术标准》统一服装。

第九条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对本辖区内道口检查站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第十条 道口检查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水、电、通讯等附属设施齐全,合理设置办公、生活等功能区。

有可停放3辆中型车辆以上的停车场地,有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有动物隔离场所或具备转移动物进行隔离的条件。

第十一条 道口检查站配置电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和机动消毒喷雾器、采样箱、检疫箱、显微镜、手持反光指示牌、反光背心、应急灯等监督检查设备,以及照相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设备。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能熟练使用远程监控、数码相机、计算机等设备,妥善保管,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随时保持对外值班电话通讯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挪用检查站的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道口检查站补助资金用于值班补助及办公设施、执法取证设备、日常工作耗材的采购、配置等。

检查站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道口检查站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检查站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检查站检查处理程序、工作情况记录、工作情况定期报送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在醒目位置公示设站依据、主管机关、执法依据及职责、执法程序、执法内容、上岗人员情况、监督电话等。

第十六条 道口检查站监督执法人员要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格工作纪律。

一秉公执法,权责分明;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纠正违法,教育为重;团结协作,纪律严明;为民服务,廉政勤政。

二文明执法,着装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敷衍推诿,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吃、拿、卡、要,不得有公路“三乱”行为,做到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四严格执行七项禁令,即严禁不按时到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赌博和酗酒;严禁参与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活动;严禁追车检查;严禁代收其他税费;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严禁借故刁难货主。

第十七条 道口检查站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工作制度,监督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行为规范和检查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动物调运管理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道口检查站监督执法人员要认真查验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实际调运数量超出备案数量±20%范围的视为无效)、市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有关手续,并在检疫证明和动物调运备案单上规范加盖监督检查印章。对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准进入;对来自疫区的,坚决禁止进入;做好消毒工作,规范消毒行为,严格实施运载工具全面消毒,确保消毒效果。

第十九条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制定完善道口检查站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组织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和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道口检查站间要完善联防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与纠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偷逃、绕行及运载染疫畜禽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严格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全市统一的检查站监督检查记录表,规范记录,按时、准确报送《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市外进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月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其它非道口检查站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兽医 道口检查站 建设管理 通知

抄送:农业部兽医局;市农委;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11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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