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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开展为期二个月“绿剑1号”集中执法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2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415
为加大对节日期间食用农畜产品质量监管力度,确保食用农畜产品消费安全,让人民群众度过健康、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温州市农业局等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2007年元旦至春节期间,瑞安市组织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绿剑1号”集中执法行动。
    一是深入宣传。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农业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质监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公告以及《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全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深入到企业、市场、门店,并利用张贴法律全文、发放宣传画、传达文件精神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
    二是告知承诺。根据全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养殖场告知承诺制度,并签订告知承诺书。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主要药品目录予以告知。并请养殖场作出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对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如发现有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将立即报告农业执法部门等方面承诺。
    三是监督抽查。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主要针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重点抽查广大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大宗食用农产品。加大对贩猪点、屠宰场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法,开展生猪宰前尿液检测。
    四是执法检查。开展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加强对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开展农业生产用药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产品检测制度落实情况,对未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检测制度的要依法予以整顿,对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检查,重点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设置、设备配置、人员安排、工作制度等情况调查,同时要求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月报制度和抽检发现不符合农产品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和责任人员,建立稳定、有效的联系渠道。
    这次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00多人次,检查网点71个,分发和张贴宣传资料1200份,签订告知承诺书63份,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147个点,生猪宰前尿液检测33个批次,农产品质量抽检45个批次。
    通过前阶段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通过宣传,增强了生产者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放心消费的信心;二是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落实了养殖户告知承诺制度;三是通过质量抽检,强化了市场监管;四是通过执法检查,防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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