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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案最高死缓量刑罚当其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27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7月25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瘦肉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严惩,主犯之

一、被告人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罚最低的被告人刘鸿林,也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7月25日上午7点半,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人头攒动,人们守候在这里,等待震惊全国的河南“瘦肉精”一案5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经过持续8个半小时的审理后,焦作中院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严惩,主犯之

一、被告人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罚最低的被告人刘鸿林,也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量刑之重,出乎现场很多人的预料,也让人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人民法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和信心。

涉案“瘦肉精”逾2700公斤

起诉书称,2007年年初,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饲养的生猪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仍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共谋生产、销售“瘦肉精”。

2007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老家试制出“瘦肉精”,并与奚中杰带着样品到河南先后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进行推销,陈玉伟、肖兵两人试用后发现效果不错,于是向刘襄大量购买。

公诉人指出,截至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给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金额达640余万元,非法获利250万元。

2700余公斤是个什么概念?庭上肖兵称,其将“瘦肉精”出售给下线时,要求一头生猪摄入不能超过1克。如按此计算,2700余公斤可威胁数百万头生猪。

生产销售使用者都获暴利

刘襄说,他大学专业就是化工类,1989年便在制药行业工作。有一次与奚中杰聊天时,谈到可以通过研制生产销售“猪肉精”赚钱。随后两人各出资5万元,商定由刘襄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

短短3年多,刘襄便获利250万元。公诉人称,刘襄出售“瘦肉精”价格通常为每公斤2000元,肖兵期间购买了1300公斤,以每公斤3000元至4000元出售,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期间购买600余公斤,按照客户需要,将“瘦肉精”按照1比30兑入淀粉搅拌后出售,非法获利约70万元。

2009年6月,刘襄和奚中杰因为资金投入、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矛盾,刘襄不再给奚中杰供货,奚中杰通过网络找到“瘦肉精”出售者,以每公斤5000元价格购入再高价卖出。奚中杰共非法获利160余万元。

奚中杰、肖兵、陈玉伟都是上游销售者,他们的“瘦肉精”还可能通过层层加价转手,直到养殖户手中。而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贩卖后每头能多挣40%至60%左右的利润。

生产、销售、使用者都获得了暴利,最终受害的便是广大老百姓。据了解,本案中的“瘦肉精”饲养的生猪流入全国8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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