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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都今年兽药质量整治工作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30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200

 

 为加强兽药市场管理,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保证兽药质量安全有效,促进兽药市场有序发展,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宜昌市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打假护农,保养殖业增收”为宗旨,强化兽药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规范兽药市场,保证动物生产、疫病防治、治疗用药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兽药行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兽药行政审查行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规范运行,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力争兽药产品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兽药残留超标率降低1%,流通环节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和产品合格率达98%以上。

三、工作重点

清缴:1、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等公布的品种;2、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3、2010年以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4、标有防病、治病等用途,但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非兽药产品;5、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产品;6、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7、非法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8、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注销文号目录》产品(见农业部第1435号、第1506号等公告);9、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许可证》、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的非法进口产品;10、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有毒有害化合物等。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一是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孔凡超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总畜牧师王勇同志任副组长的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充分发挥宣传媒介作用,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规章、政策,为开展兽药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三是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组织力量,深入兽药经营企业(门店)和畜牧养殖企业,尤其是边远山区乡镇兽药经营门店,广泛宣传国家兽药行业管理法规、政策,避免兽药监管出现盲点、死角。四是加强科普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兽药经营和使用者的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广大养殖户识别真假兽药的能力。五是加大假劣兽药案件、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公开兽药打假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二)加强审查(审批)管理,规范审查(审批)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认真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严格标准,整体推进。

(三)严格准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实行兽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制度,严把产品准入关,依法对进入本辖区流通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凡无《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所在省级兽药监察所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其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本辖区流通。特别是兽药产品要建立严格的入库、销售、使用、退库登记管理制度。

(四)规范用药,确保畜禽产品安全。指导、监督兽药经营企业建立购销记录、规模化养殖企业建立用药记录。对没有建立购销记录的兽药经营企业、没有用药记录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实施跟踪监管。对使用原料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或者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者,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五)加强质量抽检,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实施兽药产品质量重点监控。采取集中突击性抽检与兽药使用非高峰期抽检相结合,集中整治抽检与季度性抽检相结合,专项抽检与日常检验相结合,抽查检验与感官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对国家公布的违法兽药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重点监管。二是坚持实施兽药产品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制度,将严重违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作用。三是加强畜禽产品质量监测,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苏丹红等禁用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确保畜禽产品安全。计划抽检兽药40个品种。

(六)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针对制售假劣兽药违法分子造假手法多样化和行踪诡秘的特点,积极摸底排查,登记造册,集中时间,配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以抓源头、端窝点为主线,开展多种形式的明查暗访活动。要按照“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原则,严查大案要案。要严格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处罚文书,建立兽药案件处罚文书档案。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强兽药执法人员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和廉政执法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违反党纪国法,违反廉政纪律的,经查实后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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