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动物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监督检查。央视曝光的河南“健美猪”事件,反映出牲畜耳标在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各地对该事件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事件中暴露出的动物标识管理问题上吸取教训,充分认识牲畜耳标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查找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瑕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牲畜耳标管理、防疫基础信息记录、流通环节监管,严防因动物标识不到位、防疫基础信息缺失而导致监管不力,引发动物疫情传播或畜产品安全事件。
二是突出重点、严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对牲畜耳标各环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产地检疫、流通交易、屠宰加工等环节为重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出栏牲畜不佩戴耳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查验耳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倒卖、伪造、变造耳标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在牲畜耳标监管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要依照相关法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产地检疫环节发现未佩戴耳标的牲畜,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擅自出具检疫证明的检疫员要进行处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产地、流通、屠宰等各环节间建立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在流通监督和屠宰环节发现的检疫证明不规范、违规出证等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环节追溯;在检查站及屠宰场发现无耳标的牲畜,要严格按《畜牧法》等六十八条规定处理。各地要将部分二维码识读器调整应用到流通环节监管上,对牲畜耳标真伪进行辨别。
三是进一步加强体系建设和管理。要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牲畜耳标的管理、佩戴和监督。要认真梳理省、市、县、乡四级牲畜耳标申请、签收、入库、发放、领用登记管理制度,登陆溯源门户网站或使用识读器做好牲畜耳标(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的签收、发放和领用登记,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人和责任制度,做到专人专账管理,实物管理与账目管理实行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定期盘存、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建立健全牲畜耳标销毁、报损审核、奖惩等制度。整治期间,要对辖区内溯源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调查了解牲畜标识在使用中的脱落和破损等情况,并认真统计,及时填报四川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自查表,填报内包括设备厂家名称、设备到位数量、库存情况、识读器采集和上传数据情况等(详见附表),通过自查设备使用情况,查找数据上传不到位的原因。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整治效果。
四是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合作。去年我省启动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合作,各地要在专项整治期间,加强协调、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职责,积极推进合作事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在能繁母猪专用档案信息登记,登记单收集、汇总、转交、录入等各环节做到信息准确完整,操作节点追溯到人,交接环节无缝流转,实现“标猪相符”、“保标相符”、“档案相符”,专用耳标佩戴率要达到100%,确保能繁母猪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是全面总结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要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及我省追溯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特别要结合《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5号)要求,对本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要重点总结追溯体系建设在组织管理(包括具体承担机构及职责划分等)、设备管理发放制度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牲畜耳标发放佩戴管理制度建立、业务信息数据上传、养殖档案建立等方面的情况,及目前追溯体系实际运行情况、所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不足;认真分析在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更好地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地务必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格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田 楠
电话(传真):028-85078905
电 子 信 箱:1078708659@qq.com
附件: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自查表 点击下载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