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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严禁畜禽养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5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6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产品是城乡居民不可或缺的主要副食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畜牧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社会广泛关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

近期在河南省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既影响消费者信心,也给当地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的俗称。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心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造成心率过速、心律失常等危害。早在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就明令禁止畜禽养殖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犯罪行为,《刑法》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可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河南省处置“瘦肉精”事件中,一批违法违规的养殖场(户)和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与责任追究。

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引以为戒,自觉守法,严禁购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完善养殖档案;畜产品购销经营者和屠宰加工企业,要严把收购关,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和抽检力度,公开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举报,及时查处销售、购买、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全省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养殖的理念,自觉维护“川猪”声誉,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让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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